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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佳物流天津分公司 >> 公司新聞

承運單運輸協議

2008-7-10 15:31:00 來源:百佳物流天津分公司 添加人:haiyang166188 關注度:

2008-2-17

百佳物流承運單是為發貨人準備的,具有契約的,不可轉讓的運單。當發貨人以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譽提供本承運單相關信息,并簽字署名后,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承運單運輸協議書的各項填寫內容,并受法律保護。發貨人和承運人的責任及承諾:

1、發貨人應認真確認發貨人的詳細信息(公司名稱,聯系人全名,聯系電話,地址等),如所提供的信息不詳細或有誤,導致物品不能按時準確送達或丟失,發貨人愿意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

2、發貨人應提供準確的物品信息及資料,不能假、虛、瞞、錯、漏報物品相關信息及資料。并保證所托物品符合國家法律及運輸部門能接受的,不違背承運人意愿的物品,禁止托運易燃易暴危險品、有毒性化學危險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國家政策法律嚴禁攜帶和運輸的任何物品,發貨人愿意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

3、發貨人應對所托之物品妥善包裝,并且必須符合物品安全運輸的要求,針對特殊性質的物品(如貴重物品,易損壞或變質的物品等)發貨人應做好特殊包裝,并向承運人做出特別聲明或采取保價措施。

4、承運人有權放棄或拒絕不適宜運輸的物品、對有意或無意隱瞞物品真實品名及價值的物品、國家法律明令嚴禁攜帶、郵寄、運輸的物品。一旦違反,發貨人愿意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

5、發貨人及委托代理人保證接受和支付承運人公布的物品運價及相關的包裝、倉儲和其他費用。發貨人及委托代理人未按承運單規定支付應付運費及相關費用,亦沒取得任何有效擔保,則承運人有權置留所承運之物品,并保留對發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追債權,且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

6、承運人在原有收費標準上根據發貨人要求,需要保價的(普通)物品則按所申報的實際價值加收千分之五的保價費(特殊性質的如貴重物品、易損或變質的物品等,按其它保價費率計算保價費用,)否則發貨人默認承運人為其物品保價的最高額度為所托運之物品的三倍運費。

7、因承運人過失造成(非保價)物品減失,短少,損壞,罰沒的,則按國際慣例以丟失或損壞之(非保價)物品的三倍運費賠償。若(非保價)物品外包裝完好,包裝內的(非保價)貨物破損或缺失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8、因承運人過失造成(保價)物品減失,短少,損壞,罰沒的,則按國際慣例以丟失或損壞之(保價)物品的保價價值賠償。若(保價)物品外包裝完好,包裝內的(保價)貨物的破損或缺失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9、發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過失及不可抗力因素(如戰爭,暴亂,惡劣天氣,航班延誤,墜機,火災,水災及自然或人為的嚴重災害及無法控制的各種情況)導致物品(含保價物品)損失以及任何形式的損失,承運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及相關連帶責任。

10發貨人若自行參加保險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承運人配合保險公司調查,將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

11、所托運之物品運抵目的地交收時,收貨人如有問題須當即提出,交收完畢簽收后,協議即履行完畢。對于該次協議的履行,收貨人或發貨人如有任何異議申訴,請于協議履行完畢后三日內提出,否則,視收貨人或發貨人放棄申訴的權利,承運人將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

12、本承運單應加蓋百佳物流業務專用章方為有效,涉及業務規定發生變化與本承運單運輸協議書不一致時,一切以本承運單運輸議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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