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甲方(托運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承運人): 上海陸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張健 地址:
電話: 021-24203396 電子郵箱: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則,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貨物托運
1.1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應填寫《貨物托運單》,明確托運貨物的名稱、數量、重量、規格、貨物的起運和到達地點、收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和聯系方法。
1.2甲方托運貨物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給乙方,并配合乙方工作,及時為乙方承運車輛辦理提貨、裝貨等相關手續,指導乙方進入指定的發貨地點。
1.3甲方委托乙方運輸的貨物應符合標準,保證貨物的質量、包裝和溫度等要求,在乙方按照甲方所提供的合理指示進行操作的情況下,貨物應是安全并可運輸。
1.4甲方委托乙方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給乙方。
1.5甲方不得提出影響車輛正常使用用途的要求,若對運輸貨物有擺放、拼裝、溫度等特殊要求的,應書面形式作出說明。
1.6在乙方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2、貨物承運
2.1乙方應持有國家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甲方發出的《承運車輛及日程安排表》為甲方安排車輛和人員。
2.2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運輸期間內,確保貨物包裝、數量,并安全地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進行貨物交接簽收。
2.3乙方應在貨物運輸中,保持與甲方的聯系,若發生意外或其他異常情況,乙方應第一時間向甲方報告情況。若造成貨物損失,乙方應及時進行處理,以減少損失,并詳細提供事故的相關資料。
2.4乙方應遵守交通法規,因違反交通法規而受到的罰款、扣證、扣車等處罰或交通肇事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并且乙方應及時調度車輛以保證將甲方貨物按時安全送達指定地點。
2.5乙方應承擔從貨物裝運至交于收貨人止,發生的貨物滅失、缺少、變質、污染、損壞的賠償責任,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
2.6 乙方應承擔在貨物卸貨時由于操作不當或野蠻操作造成甲方貨物損失(包括貨物損失及再次交貨的各項費用)。
3、運輸價格及結算
3.1運輸價格詳見《運輸價格明細表》(附件)。但不局限于運輸價格表中的價格,具體價格根據單次具體情況協商而定。
3.2隨著運輸市場的變化,甲乙雙方可以對價格協商,經確認后,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
3.3乙方應當于當月25日前向甲方提供業務結算清單,甲方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工作。
3.4若結算清單核實無誤,甲方應通知乙方開具運輸行業統一發票;若有疑問,應由甲乙雙方核實后再由乙方開具發票。
3.5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發票后的10天內,按發票金額以轉帳方式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運費。
4、運輸車輛
4.1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產品特性及要求,配備性能優良、車容整潔的貨車,以保證運輸的質量和安全。
5、交貨方式與期限
5.1甲方要求乙方為甲方提供門對門的運輸服務,并委托乙方提供卸裝服務(在甲方指定地點裝貨及在甲方的收貨方卸貨),卸貨費一并計入運費中。
5.2乙方應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送至交收貨地點。個別發貨的交貨期限如果是收貨人休息日時,在得到甲方的認可后,交貨期限則為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的時間。
5.3貨物運輸到達后,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或收貨無故拒絕收貨的,乙方應及時與甲方聯系,并妥善保管貨物,所產生的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5.4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檢驗貨物,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提出異議的,可以拒絕收貨。
6、手續確認
6.1甲方應于出車的前一天下午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終端設備向乙方下達委托,通知乙方上門提貨。
6.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應及時辦理有關貨物運送手續,并按照甲乙雙方認可服務收費標準并開具工作單。
6.3甲乙雙方收發貨人員當場確認相關憑證單據及承運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包裝形態等,若發現單據證件、貨物不符或不全,雙方人員均有權拒絕發貨、提貨。
6.4經甲乙雙方人員對貨物共同確認后出具清單,乙方到達指定地點,根據清單讓收貨人簽收,簽收單作為乙方安全承運的憑據。
6.5乙方應在承運期限之后的15日內將簽收單交還至甲方,以通知甲方運輸合同已執行完成。
7、保險
7.1甲方應對委托乙方承運的貨物負責保險,所需要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保費按3‰計算)
7.2甲方若委托乙方代為辦理保險,應出具書面委托書,所需要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給乙方,不計算在運費之中。若發生貨險,乙方應提供相應的文件,協助甲方進行理賠。
8、權利義務
8.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規定支付運費,甲方應如期支付。
8.2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商業機密,包括客戶信息、經營信息、費用信息、技術信息和貨物信息等。
9、免責條款
9.1在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失滅、缺少、變質、污染、損壞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a、不可抗力;b、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c、貨物的合理損耗;d、甲方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
9.2本合同的不可抗力是指:a、法定自然災害及戰爭狀態;b、影響交通工具正常運營的氣象條件;c、政府活動引起的交通管制;d、行政執法所引起的時間上的耽擱;e、重大交通事故或道路意外所起得無法彌補的延誤;f、國家法律禁止條款的變更導致無法繼續經營。
10、變更與解除
10.1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提前解除合同。變更或提前解除合同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10.2以下情況之一,甲乙雙方均可提出終止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同時結清所有費用:a、任何一方由于經營不善而無法繼續履約的;b、任何一方因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查處,無法繼續履約的;c、任何一方因為重大經營調整或經營范圍的變更,無法繼續履約的。
11、違約責任
11.1甲方故意隱瞞,在托運貨物中夾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應承擔違約責任。
11.2甲方報錯、誤填貨物名稱或裝卸地點等,造成乙方錯送、車輛放空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11.3甲方對運輸貨物有擺放、拼裝、溫度等特殊要求的,未以書面形式作出聲明的,乙方不承擔由于甲方未聲明而造成的損失責任。
11.4乙方工作人員私自泄露甲方商業機密,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2、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不成,應當將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13、其他
13.1本合同有效期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13.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13.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