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倉儲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頒布機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發 文 號】 安監管管二字[2004]75號
【頒布時間】 2004.06.22
【實施時間】 2004.06.22
【效力屬性】 有效
【效力說明】
【正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倉儲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監管管二字[2004]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04年5月5日,河南省
鄭州市金水區廟李鎮陳砦村鄭州陳砦冷藏貿易有限公司30號冷庫在存放蒜薹時發生貨架倒塌事故,造成15人死亡、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77.7萬元。經調查,事故的主要原因為:江蘇省常熟市金塔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況下,違規生產用于冷庫的倉儲貨架,并且在設計、生產、安裝過程中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貨架整體穩定性差、承載能力不足造成失穩坍塌;陳砦冷藏貿易有限公司購置貨架時未對供貨廠家的設計、制造、安裝資質進行確認,其30號冷庫貨架安裝完畢后沒有進行質量驗收;該公司安全管理基礎薄弱,規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未經安全培訓;金水區、廟李鎮人民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對陳砦冷藏貿易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不力,管理不嚴。據此,河南省人民政府已經對19名責任人員作出了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決定或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
鄭州市“5.5”事故暴露出部分倉儲企業(包括各種商品儲存企業、倉儲式超市等,下同)在安全工作中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倉儲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事故發生,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實加強對倉儲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要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精神為指導,充分認識倉儲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本著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對倉儲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特別要加強對安全基礎較差的中小倉儲企業的監管力度,對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嚴格依法進行處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督促倉儲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安全生產工作水平。要促使倉儲企業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及自救互救能力。
對從事租賃經營的倉儲企業要督促其加強對出租庫、出租場地的安全管理,明確與承租人之間的安全責任。
三、督促倉儲企業嚴把倉儲設備設施質量關,加強倉儲設備設施訂貨、驗收、使用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倉儲企業要嚴格審查供貨單位和安裝單位的資質,并對產品和施工安裝質量組織驗收,嚴防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倉儲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從而從源頭上加強防范,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倉儲設備設施的安全性能和正確使用。
四、加強倉儲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要督促倉儲企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有關建設項目“三同時”工作的規定,保證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五、加強倉儲企業日常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要將鄭州市“5.5”事故情況及教訓向所有倉儲企業進行通報,要求企業舉一反三,在近期對企業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一次徹底的自查,認真檢查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的制定和落實情況;檢查電路、貨架、庫房等生產設施的設計、制造、安裝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安全通道、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工程是否通過竣工驗收;員工是否經過安全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時整改。請各地結合具體情況,適時安排對倉儲企業自查自糾情況的抽查,督促倉儲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