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供銷合作社倉庫管理若干規定
【頒布機構】 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發 文 號】
【頒布時間】 1980.07.01
【實施時間】
【效力屬性】 有效
【效力說明】
【正文】
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供銷合作社倉庫管理若干規定
第 01 章 總則
第 02 章 安全工作
第 03 章 倉庫管理
第 04 章 商品養護
第 05 章 倉庫機械化
第 06 章 附則
第一條 商品儲存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環節。倉庫是儲存人民生產、生活資料、農副土特產品和廢舊物資的要地。做好商品儲存工作對促進購銷業務的發展,搞好市場供應,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流通費用,支持工農業生產,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
第二條 倉儲工作要貫徹“發展經濟,保障供給”和艱苦奮斗,勤儉辦企業的方針,樹立政治觀點、生產觀點、群眾觀點,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條 供銷合作社倉庫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要逐步實現倉庫管理企業化,商品養護科學化,倉庫作業機械化半機械化;要做到無火災盜竊,無霉爛變質,無蟲蛀鼠咬,無差錯損失,保持商品質量,保障國家財產的安全,費用省,耗量小,進出快,更好地為生產、為人民生活服務,為國家“四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要按經濟規律辦事,加強經營管理,實行經濟核算和定額管理,講究經濟效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倉庫和企業用戶之間廣泛推行合同制。
第五條 各級供銷社都要加強倉儲工作的領導,列入領導工作的議事日程,要有一名領導同志分工主管倉儲工作。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倉儲機構,配備精干的人員和培訓又紅又專的職工隊伍。要關心倉庫職工生活,特別要注意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要認真執行按勞付酬的工資政策,做到獎懲嚴明,充分調動職工積極性。
第六條 倉儲工作干部職工要樹立堅強的革命事業心和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熱愛本職工作,刻苦鉆研業務技術,嚴格遵守紀律,積極進行技術革新和科學實驗,切實做好本職工作。
第七條 做好安全工作,確保國家財產安全,是各級供銷社倉儲工作的頭等重要任務。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在公安部門的指導與監督下,落實一切安全工作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八條 倉庫和其他基層企業,都要經常定期和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廣泛深入地宣傳安全工作的重大意義,做到人人思想上重視安全工作,自覺遵守并監督別人貫徹執行各項安全工作制度。
第九條 倉庫和其它基層企業單位,都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衛組織,成立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并要經常進行訓練和演習,提高滅火技術能力,所有人員都要學會使用滅火機具。要與友鄰單位搞好聯防,相互密切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都要根據本企業規模和儲存商品的特性配置必要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水源要充足,布局要合理,消防器材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維修,做到隨時能夠適用。雷區的倉庫一定要設避雷針。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建立與健全各項安全保衛制度,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庫區,庫區不準留宿客人。倉庫(包括門市部、加工廠等單位)晝夜都要有人值班、值宿。值班、值宿人員要堅守崗位,經常巡邏,不得擅離職守。
第十二條 縣以上倉庫要與辦公區、生活區、加工廠(車間)、車庫、木工房等嚴格分開,基層供銷社也要盡量分開。危險品、易燃易爆商品(包括鞭炮、炸藥、雷管、導火索、火藥、硝銨、汽油、煤油、柴油等等)、劇毒農藥以及其它有毒物資,要在安全地點設專庫妥善保管,嚴加管理。需要不同滅火方法的物品和性質相抵觸的物品要分別存放。根據物資存放情況,劃分消防責任區,實行消防責任制。
第十三條 苫墊和包裝物料要在專設的區域內集中存放,嚴禁亂堆亂放。庫區雜草、廢紙破席、農作物桔桿等可燃物,要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要對火種、火源嚴格管理。庫區絕對禁止吸煙。對外來人員和車輛要嚴格檢查,嚴禁把火柴、打火機等帶入庫區。庫區不準無安全保障的車輛進入。蒸汽機車進入庫區應有安全網,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倉庫照明應用電燈,無電力設備的倉庫只準用電池燈,嚴禁用煤油燈、蠟燭;或其它明火燈照明。庫區嚴禁用火。收購站、門市部、加工廠等生活區、生產區的用火和照明,要嚴加管理。木工房等。易燃物資的加工場所和易燃物資的收購場所要嚴禁生火。對入庫易燃商品要嚴加檢查,防止帶進火種。棉花入庫前要在觀察區觀察二十四小時,發現異味或異常現象要追根求源,及時妥善處理。
第十五條 要加強電源管理。安裝一切電力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嚴禁亂拉電線。電力設備要經常檢查維修,確保安全。庫房、露天貨場、庫區通道照明和機械使用的電源,要安裝分閘和總閘,由值班室控制開關,用后及時斷電。高壓電線不得通過庫區,已有高壓線通過的庫區,要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六條 省、地供銷社每年要組織一、二次(冬防、夏防)安全檢查,縣供銷社每季要組織一次安全檢查。檢查后要進行講評,表揚先進,發現問題要限期改正。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不能評為先進單位。
第十七條 發生事故后要及時、認真、嚴肅地處理。發生重大事故,省社區要派出領導干部深入現場,協助下級社和地方公安部門迅速查明原因,嚴肅處理。
對玩忽職守、違犯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真正做到: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凡發生損失萬元以上火災或重大盜竊、霉爛變質、自然災害和死人等事故,省供銷社要在事故發生后三日內用電報總社,事故查清后要寫出書面報告報總社。有些重大事故,總社要參與調查處埋。
第十八條 倉庫要加強商品進出庫的計劃性。存貨單位要向倉庫提出年、季、月的商品進出庫計劃。商品進庫或出庫,存貨單位要提前通知倉庫,倉庫根據存貨單位的計劃和通知,合理安排貨位,及時做好進出庫準備工作,做到進出庫速度快,保證質量、數量不出問題。
第十九條 大、中型倉庫要實行獨立核算或簡易核算和定額管理。定額應包括:單位面積儲存量;平均保管費;平均每人工作量;商品損耗率;差錯率;苫墊物料耗用定額等內容。所有倉庫要實行分組核算。一般可核算營業額、倉庫利用率、苫墊物料消耗、有關費用和勞動效率等指標。
第二十條 商品儲存要根據安全、方便、節約的原則,全面規劃,分區分類存放。根據商品的性質、數量和庫場條件規定各種商品的貨位,并進行編號。
第二十一條 商品堆碼要確保商品安全,合理利用倉容,便于倉庫作業。根據商品的種類、特性、規格、包裝、體積、重量、庫房高度和地板負荷量進行科學堆碼,定底堆碼,分層標量。貨垛要留出合理的間隔和走道。
第二十二條 倉庫要建立商品帳和商品卡,及時、正確地記載商品進、出、存數量,并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帳、貨、卡“三相符”。
第二十三條 商品入庫要嚴格進行檢驗。倉庫管理人員應根據入庫憑證認真核對和驗收商品品名、規格、等級、牌號、數量及質量。對技術性強、感官不易識別的商品,由存貨單位驗收。如發現貨單不符、商品變質、包裝破損、數量盈虧、雨淋水濕等問題,倉庫要積極采取措施,并會同存貨單位及時妥善處理,以防止擴大損失。
第二十四條 商品出庫要堅持先進先出、易腐先出、推陳儲新的原則。付貨時要嚴格檢查提貨憑證,根據提貨憑證認真復核商品品種、規格、數量,發現無正式提貨憑證或憑證有涂改現象,要及時查清處理。嚴禁白條提貨和挪用商品,杜絕差錯事故。
第二十五條 倉庫要配合業務部門,根據市場需要,組織合理庫存,防止脫銷和積壓。對長期積壓的滯銷商品,要及時向存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倉庫不準出售商品,不準處理削價商品,不準儲存違法物資和私人物資,不準個人動用包裝物料。
第二十七條 大、中型倉庫要建立商品養護科研小組,積極開展群眾性的商品養護科學實驗活動,不斷研究改進養護方法,推廣國內外的先進儲藏經驗,逐步實現商品養護科學化,保障庫存商品質量。
第二十八條 要根據商品的特性,積極地、因地制宜地改善商品儲存條件,改革商品養護設備,使之適應商品儲存的需要,保障商品儲存的安全。
第二十九條 認真做好庫內溫濕度測量工作。倉庫要設溫度計,每天定時進行登記,掌握氣象變化對商品影響的規律,根據商品的特性,采取通風、密封、吸濕等各種措施,使溫濕度適應商品儲存的要求。
第三十條 要妥善進行苫墊。對需要防潮的商品,要適當地鋪墊隔潮物料或設備,與地面潮氣嚴格隔離。貨場的貨垛要嚴密苫蓋,防止日曬雨淋。庫區要有排水渠道,嚴防積水流入垛下。
第三十一條 認真做好在庫商品檢查工作。對庫存商品質量情況,要定期、不定期認真地進行檢查。保管員要每天自查一次,每月結合盤點進行全面檢查。
汛期、雷雨、高溫、嚴寒或發現事故苗頭時,要及時組織突擊檢查。發現商品質量發生變化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時,要及時采取搶救措施,做到防霉變,防銹蝕、防滲漏、防溶化、防蟲蛀鼠咬等,以保證商品不受損失。
第三十二條 商品入庫、出庫要安全操作,特別是易碎、易爆商品必須輕拿輕放,防止因震動、撞擊造成破碎、漏灑、爆炸等損失。對玩忽職守,不愛護商品而造成損失者,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紀律處分或經濟制裁,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三條 要經常保持倉庫和庫區的清潔整齊,做到庫內貨架商品無灰塵,庫區貨場無雜草、垃圾。特別要搞好食品衛生,嚴防污染、變質。串味商品,不準與其他商品混存,防止串味。
第三十四條 大、中型倉庫要成立技術革新小組,根據本單位的需要與可能,從實際出發,本著經濟、實用的原則,研制和革新本單位倉儲機具,逐步實現倉庫作業機械化、半機械化。
第三十五條 要建立機具使用、管理、維修、保養制度,定期檢修,保持完好,提高利用率,延長使用年限,保證操作安全。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同時廢除總社過去印發的《倉庫管理若干規定(試行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一九八0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