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于經貿系統倉儲業務收費辦法
【頒布機構】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發 文 號】
【頒布時間】 1993.10.05
【實施時間】
【效力屬性】 有效
【效力說明】
【正文】
關于經貿系統倉儲業務收費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經貿系統倉庫(包括冷庫,下同)是外貿商品流通的儲運基地,是我國出口創匯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推動經貿系統倉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努力改善倉儲管理,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加速商品流轉,防止積壓浪費,維護存貨方和保管方權益,使倉儲工作更好地為發展對外貿易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貿系統倉儲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方針,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凡有條件的倉庫,都要建立收費制度,計算盈虧,考核經營效果。收入和支出都要有預算和決算,認真搞好財務計劃管理和財務分析,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條 凡是實行獨立核算的經貿倉庫,不論是儲運部門統一管理,還是各專業公司自行管理,都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核收費用。(費用標準詳見附表一、二、三)
第四條 經貿倉儲業務的收費標準,是本著有利于促進商品流轉,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的原則制訂的。存貨要收費,由于倉庫的責任造成的損失要賠償。各經貿倉儲企業都要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改善倉儲管理,搞好商品的保管養護和倉庫的安全工作,提高庫容利用率和設備完好率,在既定費率的基礎上,努力節約各項開支,降低儲存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第五條 經貿系統倉庫租費標準作為國家指導價,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靈活掌握,適當上下浮動,下浮幅度不限,上浮不得超過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相同項目同等條件的收費標準。
第二章 計 費 單 位
第六條 倉庫存貨按噸收費。每張入庫或出庫單所列商品,噸以下取三位小數,三位以后的小數四舍五入,月末累計核算費用時,噸以下四舍五入。
第七條 計費噸分以下三種:
一、重量噸:一件或一批商品的體積2立方米,毛重超過1000千克者,按重量噸(毛重)計費。
二、體積噸:一件或一批商品的體積2立方米,毛重不足1000千克者,按體積噸計費,即每2立方米折為一個計費噸。
三、面積噸:入庫的商品由于本身的特性不能堆高,或批量小、規格雜無法堆高,或貨主經倉庫同意利用庫房加工、挑選、改裝、整理商品,按實際占用面積和每平方米地坪(或樓面)的設計負荷能力折成計費噸收費。整倉包倉,按庫房實際面積的80%和每平方米地坪(或樓面)的設計負荷能力折成計費噸收費,也可按庫房的儲存定額噸收費。
第八條 為了做到合理收費,各倉庫對經常存放的各種商品,都要認真測算出每件的毛重和體積,列出一覽表,作為計量收費的依據。商品的包裝改變時,重新測算。
第三章 商 品 分 類
第九條 貴重商品包括:電子計算機、電冰箱、電視機、電影機、錄像機、精密儀器儀表、特種工藝品、歷史文物、名貴字畫、名貴藥材和成藥、高級補品、其他貴重商品。
第十條 需精心保管養護商品包括:蠶繭、廠絲、毛條、毛線、絲線、尼絨綢緞及制品(包括絲、毛、化纖、人造絲、混紡紗、線及制品)、皮革及制品、裘皮及制品、抽紗、地毯、香煙、酒類、茶葉、食品、罐頭、高級香料、高級化妝品、樂器、其它需精心保管養護商品。
第十一條 冷藏商品除鮮魚、鮮肉等商品外,還包括需要存放在冷藏庫、冷風庫、空調庫的商品。
第四章 倉 租 和 加 成
第十二條 倉庫的庫房、倉棚、貨場存放商品,均需向貨主收取倉租費。倉租費按噸/天計收。一張入庫單所列商品分批入庫,按第一批入庫的日期開始計費,一張出庫單所列的商品分批出庫,按最后出清的日期結算收費。
第十三條 經貿系統倉庫分為四類,即港口前方周轉倉庫、口岸倉庫、內地中轉倉庫、其它倉庫。為避免內地出口商品盲目運到口岸或港口,上述四類倉庫收費標準應有所不同,港口高、內地低(倉租標準參看倉租費率表)。
第十四條 可以露天存放的商品,上苫下墊的按普通商品費率收費,只墊不苫或只苫不墊的按普通商品費率的80%收費,不苫不墊按普通商品費率的50%收費。
第十五條 包倉按倉庫實際面積的80%計算。
第十六條 為了加速港口前方周轉倉庫和口岸倉庫的商品流轉,規定儲存合理周轉期和超合理周轉期的加成收費。港口前方周轉倉庫以3個月為合理周轉期,超過3個月不足6個月的按有關費率標準200%收費,6個月以上的按300%收費;口岸倉庫以1年為合理周轉期,超過1年不足兩年按有關費率標準200%收費,2年以上的按300%收費。
第五章 工 力 機 力 費
第十七條 商品進庫或出庫,不分作業環節,不論使用人工或機力,一律按噸(毛重噸或體積噸)定額收費,進、出庫各收一次(附工力機力費費率表)。
第十八條 進庫或出庫的商品,貨主要求倉庫負責裝卸的,倉庫按工力機力費費率表中裝卸作業收取裝卸費。倉庫利用社會裝卸隊為貨主作業的,裝卸費用由倉庫代墊,并按實際支出向貨主結算。
第十九條 庫存商品在正常儲存條件下,貨主要求翻樁倒垛的,或超過周轉儲存期的,為了保證商品質量,必須翻樁倒垛的,其費用由貨主負擔,并按工力機力費費率表有關定額收費標準的100%計收,如貨主要求調整儲存倉間的,還應核收進、出庫費。倉庫在商品周轉儲存期內,為了搞好商品養護或為了擴大倉容而調整貨位、倉間,自行進行翻倉倒垛搬運的,不論使用人工或機力均不向貨主收費。
第二十條 商品在進、出庫時,需要進行檢斤過磅的,按工力機力費費率表的有關定額收費標準收費。貨主要求對庫存商品進行清點、單獨檢斤過磅的,除按標準收費外,還應另收翻樁費。
第六章 集 裝 箱 費
第二十一條 集裝箱作業的收費標準,是本著有利于發展集裝箱運輸的原則確定的。具體標準見集裝箱作業費率表。該費率表規定的各項收費標準,只適用于儲運部門向國內貨主收費使用,對外的收費標準,由外運總公司根據與國外船東的雙邊協議確定。
第七章 其 它 費 用
第二十二條 倉庫的其它作業費率,如加工、挑選、整理、包裝、改裝、換裝、修補包裝、組裝托盤、刻嘜、刷嘜、熏蒸、晾曬、化驗、代收、代發、代運、代商檢、代報關等勞務費、手續費和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使用費,由各倉庫參照當地物價部門或有關部門規定標準計收。若當地沒有標準,則由倉庫與貨主協商確定。
第八章 費 用 結 算
第二十三條 倉庫每月向貨主結算一次費用。從上月26日起到當月25日止為一結算期。
第二十四條 貨主接到倉庫的各項費用結算憑證后,要及時審核,并在3天內辦完承付手續,把款付清;超過3天者,倉庫有權計收利息。如發現溢收或短少,在付款后3個月內提出異議,辦理補退手續,但不計算利息,超過3個月者,不再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經貿系統辦理非本系統的倉儲業務,或機力設備外出作業,一律按當地物價部門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辦法計收各項費用。
第二十六條 海關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按當地的實際情況與貨主協商議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廳、委、外貿局、物價局(委員會)聯合制定補充收費辦法。
第二十八條 貨主到倉庫存貨時費用負擔和結算方法以及違約責任應在雙方簽訂的倉儲保管合同中明確規定。在雙方簽定合同時,本辦法應作為合同中的有關部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國家物價局。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以往各外貿倉儲業務收費辦法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附:倉租費率表
倉 租 費 率 表
(計費單位:元、噸天)
其 它
庫
0.16
0.13
0.16
0.96
0.07
附件二:工力、機力費費率表
工 力 、 機 力 費 費 率 表
(計算單位:噸、元)
別 \
按一天計
附件三:集裝箱作業費率表
集 裝 箱 作 業 費 率 表
(計費單位:箱、元)
注
括空、重箱
整貨位
不收費
0公里為起點(不包括
集裝箱裝卸設備外借,按使用設備的標定負荷噸每小時4.5元計,
超過1小時不足
時按2小時計,余類推。
存儲外國集裝箱的保管費按上述標準加50%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