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規定的貨物運到期限從承運人承運貨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規定計算:
(l)貨物發送期間為1日。
(2)貨物運輸期間:每250運價公里或其宋滿為1日;按快運辦理的整車貨物每50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
(3)特殊作業時間:
、傩枰型炯颖呢浳;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谶\價里程超過250公里的零擔貨物和1噸、5噸型集裝箱貨物,另加2日;超過1000公里加3日。
、垡患浳镏亓砍^2噸、體積超過3立方米或長度超過9米的零擔貨物及零擔危險貨物另加2日。
④整車分卸貨物,每增加一個分卸站,另加1日。
、轀省⒚总夐g直通運輸的整車貨物,另加1日。
貨物實際運到日數的計算:起算時間從承運人承運貨物的次日(指定裝車日期的,為指定裝車日的次日)起算。終止時間,到站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到卸車完了時止;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到貨車調到卸車地點或貨車交接地點時止。貨物運到期限,起碼天數為3日。但由于種種原因,貨物在運輸途中造成滯留時間,應從實際運到日數中扣除,原因大致有:
(l)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水災等)引起的:
(2)由于托運人責任致使貨物在途中發生換裝、整理所產生的;
(3)因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運輸變更所產生的;
(4)運輸活動物,由于途中上水所產生的;
(5)其他非承運人責任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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