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市人民政府交通辦公室: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費 (1997)2500號文《關于第一批降低22項收費標準的通知》精神,你辦所屬陸上運輸管理處,航務管理處收取的管理費、船舶檢驗費等 4項收費應降低收費標準。具體通知如下: 一、管理費。 (一)路運輸管理費。收費標準從現行最高不超過營運(營業)收入的 1%,降低為最高不超過營運(營業)收入的0.8%。 (二)水路運輸管理費。收費標準從現行最高不超過營運(營業)收入的 2%,降低為最高不超過營運(營業)收人的1.6%。 二、船舶檢驗費。按《船舶檢驗計費規定》([93]價費字 l19號)規定的各項收費標準降低l0%。 三、內河航道養護費。收費標準從現行按運費收入的8%,降低為6%。 四、上述收費標準自1998年2月1日起執行。接文后,請即通知有關收費單位,到原發證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票據購印證》的變更手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