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簽訂運輸合同后,私自將貨主的貨物拉至別處銷售,給貨主造成3萬余元的經(jīng)濟損失。8月16日,經(jīng)福建省
漳州市薌城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楊益本因合同詐騙罪,被薌城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4000元。
2003年1月31日,楊益本與漳州市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后,駕駛貨車到平和縣安厚鎮(zhèn),騙走貨主楊某的運費3200元,并將貨主楊某的17噸香蕉(價值3萬余元)運往安徽省
宣城市,以低價1.2萬元銷贓。作案后,贓款被揮霍一空。
楊益本作案后畏罪潛逃,今年3月3日被警方抓獲。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楊益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達3.4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歸案后,楊益本認罪態(tài)度較好,遂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