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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新政:給物流企業的優惠和機遇

2006-8-4 22:1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新政策中的籌劃機遇

  物流企業主要是從事代理服務業務和運輸、倉儲業務,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稅務機關一般是按企業統一收取的服務業務收入,全額按照“服務業”5%的稅率征稅。而實際上物流企業還要支付給其他如運輸企業和倉儲企業較大比例的費用,只賺取差價收入。

  如果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執行,無疑對物流企業的收入造成了重復征稅。而且,由于物流行業開具的發票一般為服務業發票,按照增值稅法規定,雖然其中含有大量運輸費用,但由于沒有開具規定的運輸業發票,也不能抵扣運費金額的進項稅額。作為非專業運輸企業的物流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規定,只有利用自備車輛提供運輸勞務的同時,提供其他勞務(如對運輸貨物進行挑選、整理、包裝、倉儲、裝卸搬運等勞務)的單位,符合規定的自開票納稅人條件并可以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其開具的貨物運輸發票才允許抵扣。因此,國稅發[2005]208號只初步解決了倉儲業務重復征稅問題。

  文件要求物流企業將收入分為交通運輸業務和倉儲業務核算,然后分別按差額進行征稅處理。即:

  1.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營業稅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試點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這一規定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規定基本相同。

  2.試點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從上述兩點規定分析,只能是政策的初步到位,不能是完全的到位。因為物流企業結算的收入如果分開核算,分別取得收入的話,就不能統一開具發票收取價款。如果不能分開結算收入,顯然就不能享受新政策的規定。這對一項業務既含有運輸業務又含有倉儲業務和其他服務業務的企業來說,其經營活動是會受到很大影響的。

  盡管如此,這一規定也為物流企業和接受物流企業勞務的納稅人留下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如物流企業有既提供運輸業務又提供倉儲業務的一項勞務,就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擴大運輸業務收入,減小倉儲業務收入,這樣不僅使轉換運輸的倉儲收入減少了2%的稅率,也增加了接受發票單位的運費增值稅進項抵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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