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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符合條件的舊船交易可免征增值稅

2007-10-16 12:0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為扶持福建省船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加強和規范船舶行業的稅收征管,福建省國家稅務局日前發出《通知》對船舶企業有關稅收管理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規范。   鼓勵船舶修造企業承接外輪修理修配業務
  《通知》規定:對于船舶修造企業承接外輪修理修配業務,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商品碼、商品名稱是維修所耗材料(鋼材等),企業申報免抵退稅時適用退稅率產生疑點問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第五條規定的“對外修理修配業務退稅率按被修理修配貨物的出口退稅率執行”精神,對船舶修造企業承接外輪修理修配業務在申報被修理修配外輪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時,因出口貨物報關單商品碼不同而產生的申報疑點,可予人工挑過處理。
  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由于出口發票的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額、企業實際收匯金額、外匯核銷金額不一致的問題,在計算對外修理修配業務免抵退稅時,其修理修配收入應以船舶修造企業開具的出口發票上的實際收入為準,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收入的,也可依相關規定核定企業實際銷售收入。
  未按規定簽訂合同的,不認定為委托加工業務
  據《通知》規定,船舶的委托加工業務,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提供部分輔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船舶并收取加工費的經營活動。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的船舶,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船舶,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加工的船舶,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應當按照銷售自建船舶征收增值稅。船舶委托加工業務中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是指加工船舶過程中所需的各類鋼材和機器設備等。船舶的機器設備是指船舶的動力設備、操縱設備、裝卸設備和安全設備等。
  船舶企業發生委托加工業務時,應與委托方逐筆簽訂船舶委托加工書面合同,并在委托加工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后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合同涉稅事項發生變更或合同解除,也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備,合同涉稅事項主要包括:合同標的、數量、加工費等。未按規定簽訂合同或簽訂合同及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未按規定時限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備的,在增值稅管理上暫不認定為委托加工業務。
  發生委托加工業務,必須設置相關賬簿和制度
  一般納稅人船舶企業和實行查賬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船舶企業發生委托加工業務時,必須設置委托加工業務核算賬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進出倉制度,否則在增值稅管理上暫不認定為委托加工業務。
  兼營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 否則不得免稅
  船舶企業從事國內廢船切割拆解業務,獲得廢舊物資用于銷售,符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認定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對其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進行稅收征收管理。購進廢舊船舶進行加工、改擴建后出售和利用拆解獲得的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兼營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免稅貨物和應稅貨物銷售額,否則不得免征增值稅。
  此外,《通知》還規定,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進行稅收征管的船舶企業發生國內船舶報廢拆解業務時,應及時將報廢船舶的購買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后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未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備的,對該筆業務不得免征增值稅。
  符合條件的舊船交易可予以免征增值稅
  《通知》明確,凡是使用過的尚未報廢的船舶進入流通環節進行交易的,都屬于舊船交易。由主管國稅機關應對舊船交易行為進行認真審核,對于確屬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并且符合免稅條件的,予以免征增值稅;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另外,對于舊船交易的發票開具問題,《通知》還增設《福建省船舶銷售普通發票》,用于經有關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銷售船舶時申請領用。明確,舊船交易過程中,銷售方可以開具銷售發票的,由銷售方自行開具銷售發票;銷售方無法開具銷售發票的,可以到國稅機關窗口申請代開,國稅機關窗口代開發票按照福建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閩國稅函[2004]479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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