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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海事處副處長李惠權向傳媒簡介新法例(本報攝) 【大公報訊】政府為加強港口規管及促進本地船只的發展,將于明年一月二日對所有本港船只及香港水域內的內地及澳門非公約船只,實施新制訂的《商船(本地船只)條例》(第548章),在船只分類及發牌制度、船只操作人考試、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安全及防止污染等方面進行規管。海事處副處長李惠權預期,新法例不會對本地船舶注冊及進出香港水域的船只數量構成負面影響,而中流作業界人士亦指出,新法例將令法律更加清晰,對業界的日常操作有實質幫助。 遠洋船不受影響 目前,所有香港水域內的遠洋船及本地船只均由《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統一規管,但由明年一月二日起,新法例將適用于本港船只,而現行法例對遠洋船仍然有效。李惠權強調,新法例的優點是將兩類船只的規管法例區分,令海事處更方便及容易對香港水域進行監察及管制。另外,新法例亦容許部分私營驗船師及香港以外的政府當局參與驗船工作,并在工作安全、防止污染及驗船方面工訂出工作手則。 新法例將現時11個本地船只類別,簡化為4個類別:第Ⅰ類別屬可運載多于12名乘客的船只;第Ⅱ類別屬與運貨或工程有關的船只或運載不多于12名乘客的小艇;第Ⅲ類別屬用作捕魚及有關用途的船只;第Ⅳ類別屬純為游樂用途的船只。發牌方面,目前載明本地船只擁有權和運作狀況的牌照簿,將由擁有權證明書和運作牌照妥為取代,當中運作牌照必須隨船帶備,以證明船只安全和適用于其用途,并設閑置船只允許書制度。 增加第三險投保額 新法例的另一特點,是擴大了本地船只購買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范圍。目前,小輪、渡輪及游樂船的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投保額由60萬至300萬元不等。在新法例實施后,明年七月二日起強制保險規定會擴展至適用于所有領有證明書的船只,當中運載多于12名乘客的船只投保額增加至500萬元,而運載12名乘客以下的船只投保額為100萬元。另外,香港水域內的大陸或澳門非公約船只須備有一份保險單或一項保障額為100萬元彌償安排。 此外,本地船只操作員考試及發證制度亦因應作出簡化,而新法例同時訂明不同類型船只在安全、防污、驗船及證明書方面的規定,并輔以工作守則以提供適用標準。另一方面,船東亦可選擇聘用由海事處處長特許的私營驗船師與機構及獲承認的其它政府當局為本地船只進行檢驗。 中流作業:指引明確 香港中流作業商會總干事王妙生認為,新法例令整個法律制度更加清晰,業界在日常操作上有明確的指引。他表示,以往中流作業船只在裝卸遠洋船的貨物時,會受到遠洋船相關的條例規管,但當中部分規定未必適用于中流作業船只。因此,新法例實施后,令業界在操作上更加方便及清晰,有利整體行業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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