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條例》的出臺,為促進福建省港口建設和發展,在法律層面為海峽西岸港口群的崛起提供助力。”福建省交通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明確規定港口岸線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是港口條例的最大亮點,使得作為福建省發展戰略資源的港口岸線的價值得到體現,也為福建省今后的港口建設投融資提供了法律平臺。
該條例對使用港口深水岸線審批規定了具體的報批程序,指出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之日起3年內按項目總投資的2/3以上投入開發建設,因特殊原因3年內投資未達到2/3以上的,應限期申辦續期手續,續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一年未投建則要被注銷使用許可。
據介紹,條例還明確了省交通主管部門對全省港口進行管理的主體地位;明確跨設區市港口行政管理體制由省政府確定;明確了福建省港口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主體和編制程序,確立了福建省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在港口規劃編制中的主導地位;創設了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了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法律地位,提升了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效力;設立港口岸線分級審批制度,規定沿海5000噸級以上港口岸線使用必須報經省交通廳同意或批準,1000噸—5000噸級的港口岸線使用由市港口行政管理局批準,必須報省交通廳同意,以利于交通廳對全省港口岸線使用的統籌安排和合理規劃;規定港口建設項目審批或核準應當征求交通(港口)部門意見,為交通(港口)部門介入港口建設項目前階段提供法律依據;規定船舶超級靠泊的有關情況,為福建省整治船舶提供了法律依據及處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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