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如果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請在車站提取貨物時檢查貨物現狀,核對鐵路貨運記錄內容相符后,在貨運記錄"收貨人"欄內簽名,領取貨運記錄(貨主頁),并自領到貨運記錄的次日起180日內向到站或發展提出賠償。如果貨物超過運到期限,請向到站提出查詢。經過30日(鮮活貨物超過運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貨物時,托運人或收貨人可按貨物滅失向到站或發展提出賠償要求。
一、三種賠償方法
1、辦理保價運輸的貨物,全批貨物損失時,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部分損失時,賠償金額按損失貨物占全批貨物的比例乘以保價金額賠償。
2、未辦理保價運輸的貨物,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鐵道部規定的賠償限額。
3、辦理保險運輸的貨物,憑車站出具的貨運記錄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到當地保險公司辦理賠償。
二、在辦理索賠手續時,需向車站提供索賠的下列證明文件:
1、貨物運單(原件)
2、貨運記錄(原件)
3、賠償要求書(在車站安全室領取)
4、與該事故有關的其他證明文件
(1)貨票報銷聯(原件或加蓋財務專用章的復印件)
。2)證明貨物價值的有關材料
(3)物品清單(在發站沒有填制的除外)
。4)領貨憑證(貨物全批滅失時須提供)
。5)事故貨物鑒定書(無需簽定的除外)
三、填寫賠償要求書的注意事項
1、填寫內容準確、清楚;發生涂改,須在涂改處加蓋索賠人印章。
2、"提賠單位名稱或姓名"、"提賠單位(公章)、姓名(名章)"欄的內容必須與貨物運單記載的收貨人或托運人相符。委托他人代理時應有委托書或委托證明。
3、結算的銀行名稱與帳號必須填寫完整,領款地點與通信地址一致,并注明郵政編碼。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
3、托運人及其押運人的過錯。如果需要了解其他有關貨物賠償方面的事宜,請與當地車站貨運安全室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