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險發生災害、事故時,所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是指在緊急搶救保險貨物過程中,致使貨物散落、短少而造成的損失。但如果貨物在搶救過程未遭受意外,或包裝完好而內部貨物短少,則不屬于“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
“施救費用”,是指為了減少或避免保險貨物的損失所進行的搶救、救助行為所支付的費用。如沉船后打撈保險貨物的打撈費、搶救貨物的搬運費等。
“保護費用”,是指為了減輕保險貨物的損失程度,防止損失繼續擴大和加重,或為恢復其價值所進行的整理、翻曬、烘干、復制加工所支出的運雜費、保管費、加工費以及重新包裝等費用。
“直接、合理”,是指上述的費用支出,必須是在施救、搶救、整理、保護行為中所必需的、直接的費用。被保險人趕赴出事地點的差旅費,以及為招待搶救人員的酒、飯、煙、茶等,因不屬于直接施救費用,保險人不予負責。但義務參加搶救人員,供給膳食費用,打撈人員飲酒取暖費用,以及類似性質的費用支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