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交通部頒布新規定,對班輪公會和運價組織在中國境內實施收費項目調整和運價提高要說明理由,業界認為有若干點要澄清
【大公報訊】中國交通部日前就加強對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監管發表公告,首次明確要求國際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要與中國境內的貨主或貨主組織建立有效協商機制,對調整收費項目、運價、附加費等有關事項進行充分有效的協商。
代表人要公布聯系方式
公告要求上述公會、組織在今年4月15日前指定派駐在中國境內的聯系機構或代表人,在中國交通報等6家指定媒體上公布聯系方式,并向交通部報備。根據中國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參與訂立涉及中國港口班輪公會協議、運營協議、運價協議的國際班輪公司是協議報備義務人。如協議涉及收費項目調整及運價或者附加費提高的內容,應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與中國境內貨主組織的協商情況及各有關方的主要意見、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的相關情況。
同時知會中國境內的貨主或貨主組織,報備材料包括:(一)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負責人簽發的明確委托事項的委托書;(二)派駐聯系機構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三)派駐聯系機構的代表人及身份證明。上述聯系機構和代表人如有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公布并向交通部報備,同時知會中國境內的貨主或貨主組織。
變更需15日公布并報備
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應當與中國境內的貨主或貨主組織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對調整收費項目、運價、附加費等有關事項進行充分有效的協商。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協商請求后,應當及時派出代表進行協商,不得無故拖延。有關各方應尊重和認真考慮彼此的意見和問題,力爭達成共識。
根據中國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參與訂立涉及中國港口班輪公會協議、運營協議、運價協議的國際班輪公司是協議報備義務人。
國際班輪公司依照中國國際海運條例第22條規定履行報備事項,可以自行或委托班輪公會、運價協議組織,通過班輪公會、運價協議組織在中國境內的聯系機構,在協議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協議復印件向交通部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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