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歐盟港口的船舶,必須出示證明二氧化碳排放達標的文件,超標須購買排放指標。
歐盟環境委員會專員斯塔布羅斯·迪馬斯近日表示,歐盟正在考慮研究政策,將溫室效應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引入海運業界。歐盟從2005年起就二氧化碳的排放設立了排放權交易制度。相關企業預先確定其溫室氣體的排放額度,凡是排放額度有富余的企業可以向排放額度不足的企業出售。
2005年9月.歐盟宣布將對航空公司實行這一制度。德國航空宇宙研究中心隨即指出,海運業的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量約占全球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量的2. 7%.與航空業的這一水平大體相當。特別是二氧化硫和一氧化二氮的排放.分別占全球排放總量的10%和25%。為此,歐盟將海運業也納入到削減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范圍內。
迪馬斯指出,凡是進人歐盟境內港口的船舶,必須出示證明其二氧化碳排放是否達標的文件,如果該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標,就必須通過交易市場購買所需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標。此外,還考慮將二氧化硫和一氧化二氮的排放也納入到上述體系進行管理。
歐洲船東協會的官員表示對上述計劃的實行“基本上沒有異議”。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歐洲的多數船舶對環境的負面影響較小,因此,推行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有利于同行業界的競爭。
不過,業內人士也指出,各類船舶安裝有各種類型的發動機,而且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由燃料的質量所左右。因此,要準確計算出船舶的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比較困難。
此外實行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必須得到歐盟所有成員國的同意。目前德國等已經表示贊同,但擁有眾多大型船舶的希臘和塞浦路斯等表示反對的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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