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在合同糾紛中迷失
2007-7-21 10:2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原告:廣東長運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皇崗外運大樓11樓A、B座。 代表人:余海濤。
委托代理人:劉全英,廣東長運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市美泰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新聞大廈1107室。
法定代表人:周伍權,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理揚,深圳赤灣輪船運輸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馬道兵,男,漢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達縣馬家鄉中心校。
委托代理人:李東明,男,漢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洪山居委會建安路25號1棟2單元304號。
原告廣東長運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稱長運公司)訴被告深圳市美泰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稱美泰公司)、馬道兵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于2001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6月14日召集各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證據交換,于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運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全英,被告美泰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理揚,被告馬道兵委托代理人李東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長運公司訴稱:2000年5月31日,美泰公司的市場部經理馬道兵委托長運公司向地中海航運(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稱地中海公司)訂艙,運輸一批紙巾到阿爾及爾。馬道兵提交的托運單上托運人簽字蓋章處蓋有偉宏船務(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稱偉宏公司)的章,并指明由美泰公司在深圳支付運費。貨物于7月6日到達目的港阿爾及爾。長運公司作為貨運代理,于7月20日向地中海公司預先支付了該批貨物的運費共計4,391美元和港幣110元。按照托運單上的指示,長運公司于6月13日向美泰公司開具了貨運代理業專業發票,要求支付上述運費和貨運代理費共計4,525美元。美泰公司于2000年7月3日向長運公司支付的15,717美元的海運費包括3票馬道兵以偉宏公司的托運單向長運公司訂艙的海運費共計6,404美元。但本案所涉的海運費和代理費,美泰公司至今未付。美泰公司應對其市場部經理馬道兵的業務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請求判令兩被告償付海運費及代理費4,525美元及其自2000年6月13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的利息。
被告美泰公司辯稱:馬道兵不是美泰公司的員工,美泰公司也沒有委托長運公司進行運輸,雖然美泰公司曾代偉宏公司向長運公司支付過運費,但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應依法駁回長運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馬道兵辯稱:馬道兵是偉宏公司的工作人員,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偉宏公司承擔。偉宏公司在內地沒有經營權,為了便于開展業務,馬道兵才在名片上印有美泰公司的名稱。長運公司明知偉宏公司在國內沒有經營權,卻執意為其代理貨運,長運公司應承擔因其過錯所造成的損失。請求駁回長運公司對馬道兵的訴訟請求。
長運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了5組證據。
被告美泰公司、被告馬道兵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供證據。
經庭審質證,原告長運公司、被告美泰公司及被告馬道兵共同確認下列事實:
2000年5月31日,馬道兵以美泰公司市場部經理的身份委托長運公司向地中海公司訂艙。馬道兵提交給長運公司的托運單是偉宏公司的格式托運單,并蓋有偉宏公司的章。該托運單記載:托運人是偉宏公司,目的港是阿爾及爾,貨物為一個40英尺集裝箱的紙巾,費用為4,510美元加文件費,發票請開美泰公司。馬道兵向長運公司辦理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時出示的名片記載:馬道兵是偉宏公司的指定代理被告美泰公司市場部經理,公司地址和電話均在深圳。貨物裝船后已運抵目的港。長運公司于7月20日向地中海公司支付了該批貨物的運費共計4,391美元和港幣110元。長運公司于6月13日向美泰公司開出了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發票記載運費為4,525美元。美泰公司于2000年7月3日向長運公司支付的15,717美元的海運費中包括3票馬道兵以偉宏公司的托運單向長運公司訂艙的海運費共計6,404美元,但不包括本案所涉托運單項下的海運費。長運公司分別于2000年11月3日、12月11日、2001年2月8日致函兩被告稱,按照提單的規定,美泰公司應向長運公司支付運費,長運公司已根據馬道兵的指示,向美泰公司開出了貨運代理業專業發票,要求美泰公司支付上述款項,至今兩被告均未支付。馬道兵于11月3日發給長運公司一份傳真稱:“因發貨人一直拖延我司,使我司無法回復貴司!痹搨髡娴氖鹈莻ズ旯局付ù砻捞┕緡H聯運部,但沒有蓋章。偉宏公司是在香港登記注冊的公司,馬道兵是該公司的董事。
美泰公司向合議庭提交一份聲明稱馬道兵不是美泰公司的員工,從未在美泰公司擔任過任何職務。長運公司和馬道兵對這份聲明均沒有異議。馬道兵向長運公司辦理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時出示的托運單和名片表明其是以美泰公司的市場部經理的身份為偉宏公司辦理運輸業務。但美泰公司不承認馬道兵是其職員,馬道兵也承認其不是美泰公司的職員,只是為了偉宏公司在內地經營的便利,以美泰公司的名義辦理業務,長運公司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馬道兵是美泰公司的職員。因此,長運公司關于馬道兵是美泰公司的職員的主張不予支持。
另查:長運公司開給美泰公司的發票上記載的金額為4,525美元,長運公司稱其中4,510美元是托運單上約定的運費,另外15美元是文件費港幣110元折算的。美泰公司和馬道兵對此沒有提出異議,合議庭予以確認。
合議庭成員一致認為:本案屬貨運代理合同糾紛。長運公司接受偉宏公司的托運單,并辦理了托運單上記載的委托事宜,應認定長運公司與偉宏公司之間成立貨運代理合同法律關系,該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長運公司作為受托人,完成了委托事務,有權主張合同項下的權利。
審判員詹衛全、代理審判員付俊洋認為,雖然托運單上記載發票請開美泰公司,但美泰公司并沒有在托運單上簽字蓋章予以確認,該記載對美泰公司沒有約束力,美泰公司不是貨運代理合同的當事人,無需承擔代付托運單上記載的費用的義務。馬道兵向長運公司提交經偉宏公司蓋章的托運單,只是該項業務的經辦人,其發給長運公司的傳真是經辦業務過程中的正常工作,馬道兵的身份并不影響其作為本案貨運代理合同的經辦人,而非委托人的地位。綜上所述,美泰公司和馬道兵均非本案貨運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原告請求美泰公司和馬道兵支付托運單上記載的運費和文件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代理審判員龔婕認為,馬道兵向長運公司辦理本案所涉業務時出示名片,是想表明其是美泰公司的市場部經理,而美泰公司是作為偉宏公司的代理人辦理該運輸業務。馬道兵向長運公司出示的托運單上記載發票請開美泰公司,其意愿是表明代理人美泰公司承諾代付托運單上記載的費用。其后,馬道兵以美泰公司的名義發給長運公司的傳真也表明美泰公司是偉宏公司的指定代理。長運公司發給美泰公司暨馬道兵催款的信函表明長運公司確認馬道兵代表美泰公司在托運單上作出的付款承諾。如果馬道兵確實是美泰公司的市場部經理,美泰公司應對馬道兵職務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但本案事實表明,馬道兵不是美泰公司的職員,也沒有得到美泰公司的授權,其以美泰公司職員身份辦理業務的行為是無權代理行為,美泰公司事后也沒有對馬道兵無權代理行為予以追認。因此,馬道兵應承擔無權代理的民事責任,應向長運公司承擔代表美泰公司作出的付款承諾的法律后果,長運公司關于馬道兵應支付托運單上記載的運費和文件費的主張予以支持。美泰公司雖曾向長運公司支付過偉宏公司托運單項下的海運費,但與本案無關。美泰公司無需對馬道兵無權代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長運公司請求美泰公司支付托運單上記載的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托運單上未載明付款的時間,馬道兵應自長運公司要求付款之日起承擔付款責任,逾期付款,應承擔應付款項的利息損失。長運公司向美泰公司開具發票要求付款的時間是2000年6月13日,但長運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馬道兵收到過這份發票。馬道兵最早收到長運公司催款函的時間是11月3日。長運公司要求馬道兵承擔應付款項自2000年6月13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馬道兵只應承擔應付款項自2000年11月3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損失。
根據合議庭多數意見,依法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廣東長運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對被告深圳市美泰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和馬道兵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581元,由原告廣東長運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