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權糾紛案
2007-7-21 10:4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原告:美國梯·捷·斯蒂文遜公司。 地址:美利堅合眾國紐約市約翰街15號。
法定代表人:小托馬斯·斯蒂文遜,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沈震國,上海國際經濟貿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唐一麟,上海國際經濟貿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美國歐文信托公司。
地址:美利堅合眾國紐約市華爾街1號。
法定代表人:里蒙·吉邦,公司副總裁。
委托代理人:尹東年,上海市海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陶勇,上海海運學院研究生。
被告:詹尼斯運輸公司。
地址:利比里亞共和國蒙羅維亞市卜勞特街80號。
法定代表人:李輔平,公司總裁。
委托代理人:唐祖謙,上海市海事律師事務所律師。
。保梗福的辏保痹拢慈,原告梯·捷·斯蒂文遜公司,以被告詹尼斯運輸公司不履行船東義務,未償付原告墊付被告所屬“奧帕爾城”輪(以下簡稱奧輪)船員工資和其他費用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稱:為奧輪墊付船員工資以及該輪在澳大利亞懷阿拉港滯留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船舶費用計396134.25美元,具有優先請求權,請求強制變賣奧輪,以償還上述債務。
。保梗福的辏保苍拢保踩,原告歐文信托公司,以被告不履行船舶抵押合同,拖欠貸款本息680萬美元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賣被告所屬抵押船舶奧輪,優先受償被告所欠的抵押債務。
在訴訟期間,被告未作答辨,后于1986年6月31日致函上海海事法院,明確表示對原告歐文信托公司主張的680萬美元債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予抗辯。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該案后,經審查認為,兩原告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應為共同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合并審理。
上海海事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公開審理,查明:1981年2月27日,利比里亞派里昂·格菜特運輸公司以其所屬的利比里亞籍“奧帕爾星”輪作為抵押物,在美國紐約向歐文信托公司貸款815萬美元。同日,雙方向設在美國紐約的利比里亞海事委員會辦公室進行了登記,并就達成的船舶優先抵押協議,制作了相應的抵押文書。該抵押文書載明:派里昂·格萊特運輸公司違反抵押合同時,歐文信托公司有權宣布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均已到期,要求一并償還本金和應付利息,并行使利比里亞海商法或任何其他準據法賦于歐文信托公司抵押債權人的權利。其后,“奧帕爾星”輪更名為“奧帕爾城”輪。
。保梗福茨辏保霸拢慈,歐文信托公司、派利昂·格萊特運輸公司將奧輪及船舶優先抵押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被告詹尼斯運輸公司,并簽訂了轉讓合同。合同載明:歐文信托公司作為奧輪的抵押債權人,同意派利昂·格萊特運輸公司將該輪及船舶優先抵押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詹尼斯運輸公司。詹尼斯運輸公司在取得該輪所有權的同時,取代派利昂·格萊特運輸公司成為該輪的抵押債務人,并享受和承擔抵押債務人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同日,奧輪船舶登記證書所載抵押事項,由設在美國紐約的利比里亞海事委員會辦公室作了相應修改,并予以登記。
之后,丹麥東亞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了租用奧輪24個月的期租船合同。合同載明東亞有限公司有權在租船期間將奧輪轉租。1985年7月3日,東亞有限公司與原告斯蒂文遜公司簽訂約60天的租船合同。當月12日,奧輪駛抵澳大利亞懷阿拉港。
1985年3月,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簡稱中國五礦)與澳大利亞的寶勤山有限公司簽訂購銷2萬噸鋼坯合同。中國五礦委托美國礦產有限公司向斯蒂文遜公司承租了奧輪。奧輪于當年7月15日在懷阿拉港裝鋼坯19999.527噸。24日,奧輪簽發了提單。該輪裝貨后,由于被告拖欠船員工資,船員拒絕開航,致使奧輪長期滯留。在此期間,奧輪船長與被告多次聯系,均未得到實質性答復,因而轉向斯蒂文遜公司,請求幫助。為了完成該輪原定航次,斯蒂文遜公司于同年9月27日與奧輪船員達成協議:愿墊付船員工資和船員遣返費229653美元,時間至同年10月31日止。奧輪船長和船員同時將海事請求和其他權益,轉讓給斯蒂文遜公司。
此外,斯蒂文遜公司還聲稱,曾為被告墊付奧輪因滯留而產生的其他費用166481.2美元,但未提供有效證據。
。保梗福的辏乖拢等,歐文信托公司因被告未盡抵押債務人的義務,致函被告立即償還已到期的貸款本息680萬美元,但被告未予償還。
奧輪于1985年9月29日離開澳大利亞懷阿拉港,10月中旬駛抵中國上海港。
以上事實,有船舶抵押文書、抵押轉讓合同、貸款合同、船舶登記證書、船長報告、船員權益轉讓協議等證據證明,原告、被告對此均無異議。
同年10月30日奧輪全體船員以原告墊付的船員工資只到10月31日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離船申請。上海海事法院于11月1日依法準予船員離船申請,并委派專人看管該輪。奧輪船長離船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交了該輪備用的現金2630.50美元和658.20澳元。
原告斯蒂文遜公司于1985年10月19日提出訴前保全申請后,上海海事法院于10月30日依法裁定責令被告在5日內提供48萬美元的現金擔保;逾期不提供擔保,將扣押奧輪。5日過后,被告沒有提供擔保,上海海事法院于11月5日依法裁定扣船,同時發布扣船命令,對奧輪在上海港予以扣押。之后,被告仍未提供擔保。該院于12月11日裁定變賣奧輪,并發布拍賣該輪的公告。
。保梗福赌辏痹拢保啡,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公開拍賣奧輪,由叫價最高的歐文信托公司以1301000美元購得,并當地交付定金40萬美元。上海海事法院發布變賣奧輪公告后,澳大利亞寶勤山有限公司以奧輪滯留使其付出額外移泊費,占泊費計43430澳元為由;美國礦產金屬公司以被告延期到貨造成貸款利息損失及奧輪占泊等額外費用299603.52美元為由;美國船級社以奧輪欠船檢費23166美元為由,分別提出債權登記申請。當這些債權申請人獲悉依清償順序實際得不到清償后,又撤回債權申請。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系奧輪所有人,由于不盡職責,長期拖欠船員工資,致使該輪在懷阿拉港發生滯留。原告梯·捷·斯蒂文遜公司為使該輪完成原定航次,將已裝船貨物運抵目的港,墊付船員工資和遣返費用229653美元所提出的請求,屬優先請求權,按照國際通常做法,應從被告所屬奧輪變賣款中優先償還。梯·捷·斯蒂文遜公司請求償還為被告墊付奧輪因滯留而產生的其他費用一節,因未提出有效證據,不予支付。
原告歐文信托公司與被告簽訂的船舶抵押合同,根據利比里亞共和國法律向有關機關進行了登記,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違反抵押合同規定,長期拖欠原告貸款照利比里亞共和國法律規定,抵押權在船舶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內,構成對抵押船舶的優先請求權。
上海海事法院為扣押和變賣奧輪所發生的費用計143725.02美元,應首先從變賣船舶所得價款中先行扣除。
綜上所述,兩原告均有權從變賣奧輪所得價款和利息中,扣除法院的訴訟費用和為扣押和變賣該輪所付費用后所余款項中,優先得到償還。奧輪備用現金也應用以清償。
上海海事法院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于1987年10月7日主持進行了調解,兩原告與被告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變賣奧輪所得價款1301000美元及船舶買主交付的定金的孳息12815.92美元,另有奧輪備用現金2630.50美元和658.20澳元,扣除扣押和變賣該輪各種費用143725.02美元外,所余1172721.40美元和658.20澳元,原告梯·捷·斯蒂文遜公司分得29.2萬美元和658.20澳元,原告歐文信托公司分得880721.40美元。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1631.45元和其他費用人民幣1553元,由原告梯·捷·斯蒂文遜公司負擔人民幣7345元,原告歐文信托公司負擔人民幣25839.45元。
【我要說兩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