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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山”輪船員家屬申請宣告失蹤船員死亡案

2007-7-21 10:5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提要:船舶遇強臺風觸礁沉沒,船員失蹤。海事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船員死亡。   [申請]
  申請人:鄧新梅等十七名“鳳凰山”輪船員家屬。
  1993年9月17日,“鳳凰山”輪在珠江口桂山錨地遇9316 號強臺風觸礁沉沒,僅三名船員獲救生還,其余船員全部失蹤或死亡。事故發生后,廣州海上安全監督局對事故進行了充分調查,于同年11月13日作出“鳳凰山”輪
  沉沒事故調查報告。12月1日, 大連中原對外經濟技術開發公司就李長明等失蹤船員生還的可能性致函廣州海上安全監督局。3日, 負責調處此次海難事故的主管機關廣州海上安全監督局復函認為:沉船位置“正處于山腳峭壁,
  風大浪巨”,“船沉后船員難于在如此惡劣的環境中逃生”,“失蹤船員已不可能生存”。鄧新梅等十七名失蹤船員的家屬因此向海事法院申請宣告失蹤船員死亡。
  [審理判決]
  海事法院在審查了申請人的資格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于1994年6月29 日在法院公告欄及《大連日報》上發出尋找李長明等失蹤船員的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滿,失蹤船員仍然下落不明。
  海事法院認為:李長明等十七名船員在1993年9月17 日的海難事故中下落不明,經事故主管機關廣州海上安全監督局證明,這些船員已不可能生存,且公告尋找失蹤船員的期間業已屆滿。據此,海事法院根據民訴法第一百六
  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于1994年10月26日作出判決:
  宣告李長明等十七名失蹤船員死亡。
  [評析]
  這類案件主要涉及海事法院對案件的管轄、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公告期間及證明“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機關的證明力等問題。由于宣告死亡直接涉及被宣告死亡人民事權利的消亡、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和人身關系的變更等,
  關系重大,故得慎重對待,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一、海事法院對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轄。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盡管該條規定未明確海事法院對此類案件的管轄權,但基于以下因素,由海
  難事故引起的申請宣告死亡案件還是由海事法院受理比較適當:一是海事法院的專業特點比較勝任海事調查;二是海域廣,海難事故的發生地和事故處理機關所在地一般與下落不明人住所地距離遙遠,由有關基層法院受理宣告
  死亡案件不便利;三是由海難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損壞賠償案件屬海事法院的受理范圍,由海事法院同時受理相關的申請宣告死亡案件在程序上比較協調,對當事人也方便。本案中,“鳳凰山”輪的沉沒地及事故處理機關所在
  地均在海事法院轄區內,包括十七名失蹤船員的家屬在內,共有二十五人因事故向海事法院提起人身傷亡損害賠償之訴,基于此情況,海事法院受理鄧新梅等十七名“鳳凰山”輪失蹤船員的家屬關于宣告失蹤船員死亡的申請,
  既便于案件的的審理,又避免了當事人的訟累。
  二、申請人資格的審查。民訴法規定,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必須是利害關系人,這包括被申請宣告死亡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其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法院在受理
  宣告死亡的申請時,應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嚴格的審查。本案中的申請人經審查均為與失蹤船員有利害關系的上述人員,因而為適格的申請人。
  三、公告期間。根據民訴法,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廣州海上安全監督局既是處理沿海水域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機關,同
  時也是處理本案所涉沉船事故的主管機關,因而應屬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除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有關機關”。由于廣州海上安全監督局已出具事故調查報告,并作出失蹤船員不可能生存的結論,因此,本案的公告期
  間為三個月。
  [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
  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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