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物流天下全國物流信息網! | 廣告服務 | 服務項目 | 媒體合作 | 手機端瀏覽全國客服電話:0533-8634765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數字云物流讓您尋求物流新商機!
智慧物流讓您的物流之路更暢通!

搜索
首頁 >> 海運案例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及代理糾紛案

2007-7-23 11:1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原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鳳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金祖光,上海海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雪芳,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出口二科職員。 
  被告:廣州遠洋運輸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廣威,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正泉,廣州遠洋運輸公司保賠科科長、律師。 
  委托代理人:方嘉東,廣州遠洋運輸公司保陪科職員。 
  被告: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馨生,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述林,胡欽福,上海市白玉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分公司)因與被告廣州遠洋運輸公司(以下簡稱遠洋運輸公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分公司)發生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及代理糾紛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浙江分公司訴稱:被告遠洋運輸公司承運原告承保的750箱中國紅茶時,提供了不清潔的集裝箱,被告上海分公司作為裝箱人又未盡職檢查,致使茶葉串味污染,原告賠付了收貨人的損失。要求兩被告賠償原告全部經濟損失7476.63英鎊、1881德國馬克以及從原告賠付收貨人時起至判決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遠洋運輸公司辯稱:該提單項下集裝箱運輸條款為FCL,即由發貨人裝箱、點數、鉛封的整箱貨物運輸,被告所提供的集裝箱應視為貨物的包裝,箱體檢查應為發貨人的職責;而且貨物污染原因不明,原告賠付了收貨人過于草率,是否公正,有待認定。對于非被告原因引起的損失,被告不負賠償責任,并要求原告賠償其因應訴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被告上海分公司辯稱:被告受發貨人委托進行裝箱作業,只對裝箱過程負責,不對以后發生的損失負責。根據慣例承運人應該提供清潔、干燥、無味的集裝箱,而且法律并未規定需要對集裝箱進行檢查。對于不可預知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查明:1987年,發貨人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浙江茶葉分公司委托浙江省錢塘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將750箱紅茶從上海出口運往西德漢堡港。錢塘外運公司又轉委托被告分公司代理出口。上海分公司接受委托后,通過上海外輪代理公司申請艙位。作為被告遠洋運輸公司代理人的上海外輪代理公司指派了箱號為HTMU--5005420等3個20英尺集裝箱。由于運輸條件是FCL,因此,上海分公司作為發貨人的代理全權負責對貨物的點數、積載,對集裝箱的檢查、鉛封。當年10月15日,上海外輪代理公司收到3個滿載集裝箱后代船方簽發了清潔提單,同時發貨人在原告浙江分公司處投保海上貨物運輸的戰爭險和一切險。貨物運抵漢堡,收貨人拆箱后發現部分茶葉串味變質,即向原告在漢堡的代理人BURMESTER-DUNCKER & JOLY請查勘。BURMERSTER-DUNCKER & JOLY為海外水險保險公司的檢驗、理賠代理人,指定HBGH公司的UweBerner先生負責檢驗貨物,KRSP化學實驗室進行專門化驗。檢驗表明,250箱紅茶受精萘污染。為此,原告在漢堡的代理人賠付了收貨人損失7476.63英鎊、1881德國馬克。在檢驗貨物時,船方的代表也在場。另又查明,該航次裝運茶葉的集裝箱其中一個箱號為HTMU--5005420,在前一航次中曾裝載過精萘從法國的登克爾至上海。上述事實,有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浙江省茶葉分公司的出口茶葉發票、上海外輪代理公司簽發的提單、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運輸保險憑證、收貨人簽署的權益轉讓書、西德漢堡BURMESTER-DUNCKER & JOLY以及其他專門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被告遠洋運輸公司作為提供集裝箱的承運人、被告上海分公司作為發貨人的裝箱代理人,原告作為根據權益轉讓書取得索賠權利的保險人,身份都是明確的。BURMESTER-DUNCKER & JOLY公司作為原告在漢堡商會登記并在漢堡初級法院商業登記處注冊的海外水險保險公司的檢驗、理賠代理人,其身份是明確的。在原告簽發的運輸保險憑證上,明確標明“所保貨物,如發生損失事故,應當即通知本公司代理人BURMESTER-DUNCKER & JOLY查勘”。因此,收貨人申請該代理人進行商品檢驗是無可非議的。BURMESTER-DUNCKER & JOLY出具的綜合有關檢驗機構的報告表明,裝在HTMU--5005420箱內的250箱紅茶受精萘氣味污染。后又在上海查明,箱號為HTMU--5005420的集裝箱前一航次從法國到上海裝載的是精萘。而本航次裝載在該集裝箱內的正好是250箱紅茶。漢堡BURMESTER-DUNCKER & JOLY出具的檢驗報告和事后在上海調查的事實完全一致,應認定HTMD--5005420集裝箱前一航次殘留的精萘氣味是本航次250箱紅茶串味污染的唯一污染源。對貨物的檢驗,承運人的代表也出席了。BURMESTER-DUNCKER & JOLY在處理受污染的紅茶時,措施合理,符合國際慣例,因此出具的檢驗報告可以認定。遠洋運輸公司認為污染原因不明、原告在漢堡代理人的檢查報告所述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原告輕率賠付了被保險人的意見,缺乏根據,不予支持。 
  根據國際慣例,集裝箱應該清潔、干燥、無殘留物以及前批貨物留下的持久性氣味。遠洋運輸公司簽署的提單適用“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須在航次開始前和開始時履行應盡職責,以便使貨艙、冷藏艙和該船裝載貨物的其他部分適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運和保管貨物。而且兩被告在其他航線的集裝箱運輸中也有協議規定,遠洋運輸公司應在船艙受載前5天,在港區的堆場提供清潔、干燥、無味、完整的空箱交上海分公司的運送車上。根據國內集裝箱運輸的常規,承運人應保證提供適載的集裝箱。遠洋運輸公司以FCL條件之下的集裝箱應視為貨物包裝的意見不能采納,視為“海牙規則”中表述的“該船裝載貨物的其他部分”才是正確的。作為提供集裝箱的承運人,明知發貨人托運的是極易串味的茶葉,而將未能徹底清除、殘留有前一航次貨物氣味的不適載集裝箱交給發貨人裝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關于“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規定,對本案茶葉的貨損,犯有疏忽大意的過錯,應該承擔茶葉損失的賠償責任。 
  被告遠洋運輸公司代理人簽發 CS432SSK-B173提單項下3個集裝箱的運輸條件為FCL,即由被告上海分公司全權代理發貨人發貨、點數、裝箱、鉛封。盡管目前國家商檢局還未明文規定對茶葉的集裝箱實施法定檢驗,但是國家商檢局制定的《集裝箱檢驗辦法》第五條規定,除法定檢驗外,“對外貿易關系人可根據需要向所在地區商檢機構申請辦理集裝箱貨物裝箱、拆箱檢驗”,檢驗項目包括集裝箱適載條件、清潔情況等單項鑒定。上海分公司明知對于集裝箱的檢驗,應是其作為發貨代理人的職責,但是,本航次茶葉裝箱前,上海分公司沒有申請商檢,認為其對裝貨的集裝箱的適載性有充分的把握。根據遠洋運輸公司提單背面條款第十二條規定,托運人裝箱的集裝箱,托運人在集裝箱裝箱或裝載時之前通過合理檢驗即可明顯發現集裝箱的不適宜性或條件欠缺的,托運人應該負責。盡管在本案發生的當時,對集裝箱管理沒有明確的法規,然而參照我國目前的規定,對集裝箱管理原則精神是一貫的,即承運人應向裝箱人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的集裝箱。裝箱人在裝箱前應認真檢查箱體,不能保證貨物安全的集裝箱不得使用。集裝箱空箱交接標準是:箱體完好,水密、無漏光、清潔、干燥、無味,箱號及裝載規范清晰。本案產生貨物污染的物質是HTMU--5005420集裝箱前一航次裝載后沒有徹底消除的精萘氣味。精萘是一種有毒的化學工業品,這種物質散發的刺激氣味是明顯的,正常人可以嗅出。經過一個多月的航行,貨物運抵漢堡時,還散發出濃重的氣味,便難以認定上海分公司所稱裝箱前沒有發現箱內有特殊氣味的真實。上海分公司作為裝箱、鉛封的發貨人代理,在裝箱前沒有盡到認真查箱體的責任,違反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犯有過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過錯,也應承擔本案貨損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遠洋運輸公司違背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疏忽大意,提供了不適載的集裝箱,致使茶葉污染;上海分公司未能按照常規認真檢查箱體,過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使茶葉污染成為事實。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遠洋運輸公司應該承擔較大的賠償責任,上海分公司相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據此,上海海事法院于1991年8月22日判決: 
  1.被告遠洋運輸公司承擔茶葉污染的60%責任,賠償原告4485.98英鎊、1128.60德國馬克,以及利息損失2025.53英鎊、303.10德國馬克; 
  2.被告上海分公司承擔茶葉污染的40%責任,賠償原告2290.65英鎊、752.40德國馬克,以及利息損失1350.35英鎊、202.06德國馬克。 
  3.以上款項應在判決生效次日起十天內一次付清。逾期按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計算滯納金。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2.09元、其他訴訟費人民幣500元,共計1052.09元,由被告遠洋運輸公司承擔631.25元、被告上海分公司承擔420.84元。 
  第一審宣判后,被告遠洋運輸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遠洋運輸公司稱:承運人出具的調箱上并無集裝箱箱號,取箱人是貨主代理中國外運上海分公司;茶葉屬食品范疇,貨主代理未對空箱檢驗即裝箱,因此殘留氣味污染茶葉的責任應由上海分公司承擔;貨主向承運人提出索賠的時間已超過提單規定的時效,浙江分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即使承運人對本案負有責任,依據提單也應享受責任限制;本提單注明的收貨人與實際提貨人不一致;浙江分公司作為貨主權益轉讓的受讓人應予重新審定。要求撤銷原則,免除上訴人任何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浙江分公司辯稱:被上訴人在一年期限內向承運人提出索賠并得到確認,依據提單條款和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與遠洋運輸總公司的協議,應視為沒有喪失時效;提單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裝船后至卸貨前,本次茶葉污染發生在裝船前,作為集裝箱所有人和承運人的上訴人在二審再提出享受“責任限制”的抗辯顯屬無理;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是指示提單,收貨人同時持有經過背書轉讓的正本保險單,貨物運抵目的港曾由貨方、船方、保險方代理組織聯檢,因此保險人的訴訟地位不容置疑。要求二審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上海分公司辯稱:上訴人作為名義上的供箱人負有提供空箱須適載的義務,沒有提供清潔、無味的空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裝載茶葉的集裝箱需進行法定檢驗并無規定,上海分公司無義務檢箱;精萘是揮發性物質,只有在密封的集裝箱內經過較長的時間才會散發出殘留氣味,裝箱前上海分公司并未聞到異味,原審判決上海分公司承擔茶葉污染的部分責任無事實依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海上集裝箱運輸的承運人接受貨主托運申請后,負有滿足發貨人要求提供清潔、干燥、無味、適載的集裝箱空箱的義務。本案茶葉受污染系集裝箱內殘留有精萘氣味所引起,事實證明上訴人提供的集裝箱確有一只曾經裝載過精萘,將未徹底清潔的空箱投入使用,對集裝箱的不適載負有責任。該責任因不屬運輸途中發生,上訴人不能享受“責任限制”的抗辯權。本案事實發生后,收貨人、保險人的代理人與承運人曾在卸貨港對茶葉進行過檢驗,當時承運人并未對收貨人和保險人的身份表示異議,二審中其再提出重新審定權益受讓人的理由不足。被上訴人浙江分公司提出索賠和訴訟的時間均未超過提單和協議規定的期限,上訴人認為已過時效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審對本案事實和責任的認定并無錯誤,適用民法通則前述有關條款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2.09元由上訴人廣州遠洋運輸公司負擔。
點評此文章 / 寫評論得積分!+ 我要點評
  • 暫無評論 + 登錄后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