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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放貨引發四千多萬元糾紛

2007-7-24 9:5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來往中的信任,必須是以遵守法律規定和行業規則為前提,如果輕信對方違規操作,那就要亂套,要吃大虧。這是以珠海中燃石油有限公司為被告的一樁官司給商家的警示。 
  把珠海中燃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石油”)告上法庭的是中化(深圳)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化公司”)。2005年4月29日,中化公司進口兩萬噸燃料油,準備以5666.8萬元的價格賣給中國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船舶燃料公司”)。此前一天,中化公司與船舶燃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按照與中化公司簽訂的協議,珠海石油負責在碼頭接卸和倉儲這批燃料油。
  2005年5月11日,載運兩萬噸燃料油的“科爾瑪”輪抵達珠海,承運人代理人當天給中化公司簽發了提貨單。船舶燃料公司隨后授權廣東恒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潤公司”),由其向中化公司代為支付了3850噸燃料油費用,剩余燃料油費用船舶燃料公司一直沒有支付。珠海石油以為中化公司將全部燃油都出售給了恒潤公司,而且恒潤公司也支付了款項,于是在恒潤公司沒有出示任何單據的情況下將燃料油全部交付。2005年8月24日,中化公司持提貨單向珠海石油提貨不成,將其告到廣州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珠海石油賠償貨物損失5666.8萬元。
  2005年12月14日、15日,廣州海事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珠海石油的放貨行為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是否構成對中化公司的侵權成為庭上爭議的焦點。珠海石油認為,中化公司與恒潤公司簽署的收貨付款確認函證明了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中化公司在卸貨前已經將其進口燃料的所有權轉讓給了恒潤公司,根據恒潤公司的指示放貨并沒有錯。
  中化公司辯稱,收貨付款確認函載明賣方是中化公司,買方是船舶燃料公司和恒潤公司,是一個三方協議。確認函中約定中化公司與船舶燃料公司所簽訂的買賣合同中3850噸改為由恒潤公司結算,不足以證明中化公司與恒潤公司間存在直接的買賣合同關系。中化公司作為進口貨物正本提單合法持有人、承運人代理人簽發的提貨單確定的收貨人,是涉案貨物的所有權人,有權向珠海石油提取貨物。
  法院一審認為,珠海石油沒有憑提貨單將貨物交給他人的行為,侵犯了中化公司的貨物所有權,造成中化公司的經濟損失。除去中化公司已經收到的款項,法院判決珠海石油賠償中化公司4575.8萬元。
  這一案件的關鍵情節是,珠海石油將巨額燃料油放給恒潤公司時,收貨付款確認函還沒有簽訂,珠海石油為何會輕信中化公司將全部燃油出售給了恒潤公司,繼而放貨?原來,中化公司是珠海石油的老顧客,雙方有多年的商業合作關系,一直互相信賴。這次貨物到港前,珠海石油從中化公司得知他們要把貨賣給恒潤公司,恒潤公司已付款的消息,但并沒有去核實。貨到當天,中化公司人員一直沒有出現。恒潤公司派人到現場接卸貨物,并支付了倉儲費和港口費。根據以前合作的慣常操作,珠海石油放心地把貨交給了恒潤公司。
  據悉,珠海石油已提出上訴。審理此案的法官告訴筆者,不管最終結果如何,珠海石油的教訓值得所有商家認真吸取,另外,廣州海事法院近年來審理的商家糾紛案中,類似情況占很大比例。(作者: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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