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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船舶碰撞糾紛

2007-7-24 9:5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案由    1991年8月15日,“高郵掛26067號”機船載60噸黃沙在長江下游與“江蘇546”船隊相撞,“高郵掛26067號”機動船沉沒。 
  案情 
  1991年8月15日,“高郵掛26067號”船裝載60噸黃砂從江蘇儀征開航下駛到江蘇靖江港。 
  “高郵掛26067號”船系水泥結構,核定載重60噸。 
  “高郵掛26067號”船在到達京杭大運河六圩口前,為避風浪,緊靠北岸航行,準備進運河避風。“高郵掛26067號”機船在開始轉向后發現從運河駛入長江的“江蘇546號”船隊,此時兩船相距不到一百米。在此情況下,“高郵掛26067號”機船仍繼續全速進入運河。而“江蘇546”船隊發現“高郵掛26067號”船后,錯誤判斷對方的船舶動態,后雖鳴聲號二短聲,在右舷揮動號旗要求從右舷會讓,并采取停車、倒車等措施,但終因距離太近,避讓不及,兩船在運河口處碰撞,“高郵掛26067號”機船沉沒,直接經濟損失折合人民幣36041.84元。 
  還查明“高郵掛26067號”船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船舶營業運輸等證書。 
  雙方爭議 
  “高郵掛26067號”船認為:我船載60噸黃砂在京杭大運河六圩河口水域與“江蘇546”船隊相遇,由于對方會讓措施不當,將我船撞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250元,要求“江蘇546”船隊賠償39500元。 
  “江蘇546”船隊認為:“高郵掛26067號”船提出的經濟損失與實際不符,并且賠償經濟損失應按責任分攤。 
  法院認定 
  法院經過審理認定: 
  “高郵掛26067號”船應按《內河船舶避碰規則》中關于機動船在干支流交匯水域相遇時,從干流駛進支流的船,應當避讓從支流駛出的船的規定進行避讓;“高郵掛26067號”船在準備進入運河前不應緊沿北岸航行,使雙方不能及早發現;當雙方互見時,兩船已形成緊迫局面;同時,“高郵掛26067號”船不應選擇在河口彎曲狹窄水域進行船舶會讓!案哙]掛26067號”船的過錯是造成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江蘇546”船隊在航行中未能保持高度警惕,對來船動向判斷失誤,是造成碰撞事故的又一原因,應承擔次要責任。 
  處理結果 
  此案在法院主持下,“高郵掛26067號”機船和“江蘇546”船隊在自愿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江蘇546”船隊賠償“高郵掛26067號”船14400元。 
  本案受理費2020元,由“高郵掛26067號”船承擔1212元,“江蘇546”船隊承擔8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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