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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遠洋運輸與星星控股欠款糾紛案

2007-7-24 10:0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原告:上海遠洋運輸公司 
  被告:星星控股有限公司 
  2002年5月30日至9月19日,原告上海遠洋運輸公司(以下簡稱遠洋公司)下屬的上海遠洋船舶供應公司(以下簡稱供應公司)多次向“皇冠”(CROWN)輪供應船上伙食和免稅商品等物料!盎使凇陛喆瑔T在物料供應的帳單上加蓋該輪船章作了確認。供應公司為收取該物料供應的款項向上海仁川國際渡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川公司)開出發票。仁川公司向供應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項,但供應公司尚有101,519.75美元和人民幣97,077.94元欠款未收到。 
  被告挪威星星控股有限公司(STAR HOLDING ANS,以下簡稱星星公司)系巴哈馬籍“挪威星”(NORWEGIAN STAR)輪的船舶所有人。1999年11月8日,星星公司與阿克提娜公司(ACTINOR CRUISE AS)簽定一份光船租賃合同,將“挪威星”輪光租給阿克提娜公司。2002年5月3日,阿克提娜公司與澳門皇冠公司(以下簡稱皇冠公司)簽定另一份光船租賃合同,又將“挪威星”輪光租給皇冠公司,并約定該輪重新命名為“皇冠”輪。上述兩份合同均采用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標準船舶光租格式(“1989BARECON”),兩份合同所約光船租賃事宜均未經登記。 
  2001年12月23日,皇冠公司與仁川公司簽訂“上海-濟洲旅游航線合作協議”,約定皇冠公司承擔該航線的一切經營費用和風險,包括燃物料費用、港口費、管理費、代理費、營業稅等,以及該航線經營中給仁川公司和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航線以仁川公司名義營運。為履行該協議,皇冠公司和仁川公司將“皇冠”輪用于經營。涉案船舶物料供應發生在該協議履行期間。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遠洋公司與星星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法律關系是解決本案糾紛的關鍵。船舶物料供應欠款的債務不屬于我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具有船舶優先權性質的債務,因此不屬于隨船債務,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當依合同法律關系來確定。星星公司在物料供應期間已經將“皇冠”輪光船租賃給他人。在光船租賃期間,由承租人對船舶實施占有、使用和營運,出租人對船舶并不具有控制權,接受物料供應的不應當是作為出租人的星星公司。遠洋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星星公司是物料供應合同的相對方。仁川公司的付款行為亦不能證明遠洋公司與星星公司之間形成了物料供應合同法律關系。據此,法院判決對遠洋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遠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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