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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運輸貨款遭竊責任的分擔問題

2007-7-24 10:2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龔某和曹某是浦某雇傭的駕駛員,負責運輸浦某承運的貨物。在貨物交給收貨人后,由龔某結賬并收取貨款。但是在返回途中,龔某稱貨款遭竊。浦某在與他倆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法院為什么要這樣判呢?   原告聘請被告駕駛汽車進行運輸,由被告為原告運輸貨物,原告支付報酬,雙方就形成了雇傭關系(合同)。在雇工行使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失的,對外由雇主承擔責任,對內按過錯(過失)大小由雇工向雇主承擔責任。
  分析一下本案合同包含的條款內容,托運人委托承運人托運貨物的目的,是通過貨物的買賣,從中獲取利潤,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表現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在貨主不在場的情況下,貨款只能由負責承運的承運人收取保管,本案中只能由具體經辦的駕駛員負責收款。否則,貨主的利益就很可能受到侵犯,也就有違運輸合同的目的。因此,本案被告的工作職責范圍為:運輸貨物,進行結賬,收取貨款,交付雇主(或貨主),而不僅僅是純粹的運輸。在運輸過程中,考慮到運輸安全等問題,一般由兩位駕駛員一起出車,并未進行實際分工,也就是說,龔某、曹某負有共同駕車,共同收取貨款的義務。正因為在實際操作中,不可能出現由兩人同時駕車,同時保管貨款的情形,只能由具體某一人經辦。因此,兩被告在行使職責時各自的行為就應視為一個整體,對行為造成的結果就應共同承擔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原告對兩被告的工作進行了分工或失竊是一被告故意所為。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行為對合同相對方負責。合同的違約責任強調合同一方當事人(債務人)向另一方(債權人)負責,非經法定免責事由或當事人約定以及債權人的過錯,不得免除責任。而我國法律對法定免責條件,只規定了不可抗力。結合本案,原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并無過錯,原、被告之間也未對免責事由作過約定。本案原告既受托于貨主,從貨主處獲取效益,就應該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務,即及時安全地將貨運送到目的地,并負有結帳收款交付貨主的義務。同樣道理,在具體履行合同過程中,作為從原告處領取報酬的兩被告,同樣對原告負有這方面的義務。
  那么,本案中,兩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遭竊,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兩被告有無過錯或過失呢?雖然貨款的丟失直接原因是盜竊行為,但仔細分析,兩被告也是有過失的。本案標的數萬元,龔某收取的是現金,在長途運輸中,應該意識到攜帶巨款的風險及各種可能發生的意外,完全可以通過在當地銀行存款收取存單保管等途徑將貨款帶回的方式,但由于被告龔某疏忽大意,未能合理注意,曹某又未能合理提醒,以致貨款遭竊,對此,兩被告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兩被告應向原告承擔責任。因此,兩被告應共同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從這方面說,原告的訴訟不但合法,而且是合理的。同樣道理,兩被告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第三人(小偷)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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