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單放貨引起的一場爭端
2007-7-24 10:2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歸涯公司擬出口一批全棉布,遂找到田旗公司提出兩家共同購貨,由田旗公司出資六十萬元人民幣作為貨款,其余貨款由歸涯公司支付。辦理海運事宜時因歸涯公司無進出口權提單上的托運人寫明為田旗公司。簽發提單的舜嘉公司簽發了記名提單并將提單交給歸涯公司,歸涯公司將正本提單交給田旗公司后又找到舜嘉公司稱提單丟失要求登報掛失并無單放貨。舜嘉公司登報掛失后,貨到目的港舜嘉公司發出電放指令,將貨物交給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此后歸涯公司法定代表人攜款逃往南非,田旗公司不能收回購買棉布的六十萬元人民幣貨款。遂持正本提單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舜嘉公司按提單上的貨值三十六萬元美金賠償其經濟損失。其理由是提單是物權憑證,順家公司在田旗公司持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將提單上的貨物以電放的形式交給收貨人侵犯了田旗公司的權益,應按提單上的貨值賠償田旗公司的損失。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按照國際慣例貨到目的港承運人將貨物交給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承運人即不承擔過錯責任我國《海商法》雖然規定的不十分明確,但最高法院公報上的案例對此已有明確的闡釋。 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是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記名提單與非記名提單不同,非記名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而記名提單是不可轉讓的運輸單證,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因此,承運人向未持有記名提單的記名收貨人交付貨物,是按照運輸單證履行其交貨義務,并未侵犯提單持有人的權益。承運人將貨物交付記名提單收貨人之后,交貨義務即履行完畢。作為記名提單的托運人,在貨物交付前,可以憑其持有的記名提單行使提單項下權利,但在貨物交付后,即喪失了其對所持有的提單項下貨物的任何權利,無權憑記名提單向承運人主張無單放貨貨款損失。
(以上公司名稱均為化名)
案情:某進出口公司(原告)作為托運人將5份外貿合同項下的貨物交由某貨運代理公司(被告)承運,貨運代理公司向進出口公司簽發了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單,提單載明的托運人為原告,并且指明了收貨人。貨到后即被買方提走。但是買方客戶沒有向原告付款贖單,全部提單仍在原告處。原告認為,根據《海商法》的規定,只有在提貨人持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被告才能交付貨物。被告作為簽發提單的海運承運人,無單放貨違反了《海商法》及國際慣例,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提起訴訟。
被告在庭審中辯稱:
一、被告與原告不存在委托運輸關系,不受本案項下提單約束。1、被告未接受原告委托,未向原告簽發提單;2、被告向案外人某公司簽發提單,因該案外人稱提單丟失,被告已按照案外人指令電放貨物;3、向被告定艙的是案外人,被告按指示電放貨物給記名收貨人,沒有不妥之處。
二、對記名提單法律沒有要求必須依提單放貨。
法院圍繞本案的具體焦點,即雙方是否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被告無單放貨是否有過錯,是否應承擔過錯責任,展開調查。
原告主要提供了與買方訂立的幾份買賣合同及相關單據,以及被告簽發的3份正本提單,還提供了原告與案外人某公司的代理出口協議。經過庭審和質證,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簽發的提單為記名提單,原告是案外人的出口代理人,但并不能證明原告有損失,也不能證明其損失是由于被告的過錯造成的。被告提供了托運委托書、案外人的電放保函,提單丟失的報紙聲明等證據,證明了被告是接受了案外人委托承運涉案貨物并簽發了以原告為托運人的正本提單,在案外人聲稱提單丟失并對提單進行登報掛失后,電放貨物給提單上的收貨人。因此,由于承運人在電放貨物的過程中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最后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析:本案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原告系提單上的托運人,被告系承運人。被告作為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是記名提單,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是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記名提單與非記名提單不同,非記名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而記名提單是不可轉讓的運輸單證,不具有物權憑證效力。因此,承運人向未持有記名提單的記名收貨人交付貨物,是按照運輸單證履行其交貨義務,并未侵犯提單持有人的權益。承運人將貨物交付記名收貨人之后,交貨義務即履行完畢。作為記名提單的托運人,在貨物交付前,可以憑其持有的記名提單行使提單項下權利,但在貨物交付后,即喪失了對其所持有的提單項下貨物的任何權利,無權憑記名提單向承運人主張無單放貨貨款損失。被告已提供證據證明其將貨物交付給提單載明的收貨人,因此被告作為承運人,已適當履行了運輸、交付涉案貨物的義務,并沒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