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惹的禍殃及當事人
2007-7-24 10:2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原告:A物流公司
被告:B貿易公司
被告:C化學品公司
被告:D水運公司
2001年8月,被告B受被告C委托運輸液體助劑。為此,B與原告A簽訂協議,向其租借24只20’集裝箱,并經D的X輪運輸。該輪出發時無不適航情況。航至溫州海面遇到雷雨大風,船舶沉沒。事故發生后,B將集裝箱的滅失及時通知A。溫州海事局的事故調查報告書認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因是天氣海況惡劣,次因是船員應變能力差、操作不當。
判決
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訴由為違約之訴。原告A與被告B之間的集裝箱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書認定,B不可抗力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A未舉證證明涉案集裝箱價值,依據《國際集裝箱超期使用費計收辦法》的最低賠償額標準計算損失為1 280美元/TEU。B在集裝箱滅失后及時通知A,無須支付超期使用費。據此,法院判決B向A支付集裝箱滅失賠償金30 720美元、用箱費人民幣12 000元及利息。
A、B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雙方在高院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由D向A支付人民幣20萬元,最終結案。 評析
“第三人原因”違約的責任構成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是指合同履行方本身并無過錯,因第三人的行為而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履約方對此仍構成違約。在此,要求第三人的行為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本案中,B與A之間成立集裝箱租賃合同法律關系,與D之間成立沿海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第三人D的行為與違約結果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故雖然B對涉案集裝箱滅失沒有過錯,但仍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第三人原因”致使集裝箱滅失時的租金支付
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或者不支付租金。而“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出租人的不履行和其他意外事件。據此,本案中集裝箱承租人B須對與己方有合同關系、保管使用租賃物的第三人的疏忽或過失負責。
“第三人原因”違約損失的最終承擔
依一審判決,D對A不負有違約賠償責任。但B向A承擔違約責任后,有權向造成其違約的第三人D追償。所以,D在不負有合同義務的前提下向A賠償以解決爭議。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違約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后,可向第三方追償損失,但賠償責任在范圍上可能并不一致。一是第三人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集裝箱滅失的原因之一是船員應變能力差、操作不當,承運人D對此的賠償責任不能免除。二是第三人依法規定限額賠償。依據《海商法》及交通部有關規定,從事我國港口之間貨物運輸的船舶對相關海事請求可以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所以,D對B所負的賠償責任可能低于后者已向A承擔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