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案件中特有的證據規則
2007-7-24 10:5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船舶在海上航行,就象汽車在沙漠中行駛,無邊無際。在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的今天,穿梭沙漠進行貿易已成為歷史,但許多國際間的貿易仍需要通過海上運輸來完成。因此,浩瀚無邊的海洋就顯得十分繁忙。航運事業越發達,海上事故也相應增多。在陸上,地面畫有行駛標線,汽車會各行其道;在海上,就不可能畫出這些標線;但在江河中,可以設置一些航行標志,如燈標、燈塔等來引導船舶安全進出港口。船舶航行雖有章可循,但仍有船舶碰撞的事故發生,如何判斷碰撞雙方的責任是處理船舶碰撞糾紛的難點。這是因為船舶碰撞和汽車碰撞不同:船舶發生碰撞事故后,由于水流、慣性等因素的影響,碰撞船舶往往不能保持碰撞當時的現場,有些碰撞還造成了船舶的沉沒;而汽車發生碰撞后,在馬路上會有剎車痕,碰撞后的碰角可以保持得很好,而且還會有許多目擊者,可以根據現場情況對事故責任作出判斷。而船舶碰撞不可能有這樣的現場,這就使得碰撞證據容易滅失,而作為認定碰撞責任重要證據的記載船舶航行動態的法律文件又很容易滅失或被偽造。因此,船舶碰撞案件當事人的舉證對碰撞事實的認定顯得十分重要。
【案件回顧】
2000年7月3日,原告A公司所屬“和平”輪滿載貨物由南京駛往汕頭,于2027時在吳淞口錨地起錨駛向長江口南槽出口。被告B公司所屬“金亞馬”輪亦重載于2145時在長江口錨地起錨駛向長江南槽進口,2342時引航員登輪。雙方船舶于2344時在長江南槽5-6號燈浮之間發生碰撞。原告在起訴時、被告在答辯時,按法律規定填寫了《海事事故調查表》,并且在開庭審理前完成了舉證,法院根據《海事事故調查表》的內容及證據材料,通過海圖作業,作出如下分析:“金亞馬”輪在過長江南槽5號燈浮后,未按章右轉,在發現“和平”輪時,錯誤估計局面,采取左滿舵措施避讓,該措施顯屬不當,以致于在出口航道與“和平”輪發生碰撞。“金亞馬”輪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八條第5項、第十條第3項的規定,被告對此事故應承擔70%的責任!昂推健陛嗠m然行駛在出口航道內,但其未注意進口船舶的動態,了望疏忽,直至碰撞前3分鐘才采取右滿舵、停車的避讓措施,碰撞已不可避免!昂推健陛喴策`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原告對此事故應承擔30%的責任。
【評析】
由于船舶碰撞案件的事故現場無法保留,關鍵性的證據容易消失,也容易事后補作或更改,所以船舶碰撞案件的證據制度有鮮明的海事特色,具有與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同的證據規則。
1、海事證據的固定和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82條規定,審理船舶碰撞案件時,“原告在起訴時、被告在答辯時,應當如實填寫《海事事故調查表》”,第8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完成舉證”。這是船舶碰撞案件中對證據的固定和保密的要求。因為如前所述,船舶碰撞發生后,沒有碰撞的現場,也不可能在周邊環境中留下碰撞的軌跡,這一切使得直接有效的證據的獲得變得異常困難,往往只有雙方證人的陳述,甚至只有單方證據;而當事人從其本身利益出發,所提供的證據真偽摻雜。為此,船舶碰撞案件對證據的固定和保密提出了嚴格的要求,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1)雙方當事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舉證時限提供證據,如實填寫《海事事故調查表》,在當事人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證據時認定其舉證不能;(2)海事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起訴狀或者答辯狀時,不附送有關證據材料;(3)當事人完成舉證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后,才可以申請查閱他人提供的有關船舶碰撞的事實證據材料,而不適用庭前證據交換或證據披露等一般民事訴訟證據規則;(4)除有新的證據并有充分理由說明該證據不能在舉證期間內提交的以外,當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的陳述和已經完成的舉證。這些證據規則顯然有重要意義。第一,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故意不提供證據拖延訴訟,或者采取向對方當事人突然提出新證據等“訴訟突襲”行為,從而有利于實現訴訟公正;第二,防止在當事人查閱了對方資料后,再篡改或偽造書證或提供虛假證人證言等不公正行為的發生,以便于查清船舶碰撞事實真相,正確解決糾紛。
2、當事人的證明責任
船舶碰撞案件中,原、被告應當填寫和提交《海事事故調查表》,并提交有關證據加以佐證。同時,原、被告還應提交下列證據:當事人的船舶所有權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當事船舶的船舶檢驗證書和適航證書;當事船舶的航行簽證簿和營運許可證或類似文件;當事船舶在航行中的航行日志、甲板、輪機、車鐘、電臺、雷達等原始記錄或類似文件;當事船舶羅經差表和碰撞時所使用的原始海圖及自動航向記錄;當事船舶的船長值班駕駛員、輪機員的適任證書、船員人數、名單、地址及相應的職務證書;海事事故發生水域的氣象、水文情況等證明材料;當事船舶的海事報告或海事聲明;當事船舶的海損檢驗報告;當事船舶發生海事事故時在場證人的證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