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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貨運站經營人案例分析

2007-7-24 10:5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稱發貨人)出口30萬美元的皮鞋,委托集裝箱貨運站裝箱出運,發貨人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將皮鞋送貨運站,并由貨運站在卸車記錄上簽收后出具倉庫收據。該批貨出口提單記載CY-CY運輸條款、SLAC(由 <BR>&nbsp;<BR>貨主裝載并計數)、FOB 價、由國外收貨人買保險。國外收貨人在提箱時箱子外表狀況良好,關封完整,但打開箱門后一雙皮鞋也沒有。也許有人會提出,皮鞋沒有裝箱,怎么會出具裝箱單?海關是如何驗貨放行的?提單又是怎樣繕制與簽發的?船公司又是怎樣裝載出運的?收貨人向誰提出賠償要求呢? 
  處理:
  1、收貨人向發貨人提出賠償要求
  由于出口提單記載“由貨主裝載并計數”,收貨人根據提單記載向發貨人索賠,但發貨人拒賠,其理由:“盡管提單記載由貨主裝載并計數,但事實上皮鞋并非由貨主自行裝載,在皮鞋送貨運站后,貨運站不僅在卸車記錄上簽收,而且又出具了倉庫收據。倉庫收據的出具表明貨運站已收到皮鞋,對皮鞋的責任已開始,同時也表明貨主責任即告終止。因此,提單記載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此外,提單記載CY-CY運輸條款并不能說明整箱交接,因為該批皮鞋由貨運站裝箱。而且,裝載皮鞋的集裝箱裝船后,船公司已出具提單,更為主要的是集裝箱貨物交接下買賣雙方風險以貨交第一承運人前后劃分,由于集裝箱運輸下承運人的責任是從“接受貨開始”,因而隨著貨交承運人,其貿易風險也轉移給了買方。
  2、收貨人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
  當收貨人向承運人提出賠償時,承運人認為:“提單記載的運輸條款是CY-CY”,即整箱交接,提單的反面條款也規定:“整箱貨交接下,承運人在箱子外表狀況良好下,關封完整下接貨、交貨”。既然收貨人在提箱時沒有提出異議,則表面承運人已完整交貨。承運人進一步說:“至于提單上記載由貨主裝載并計數,因為對承運人來說是貨運站接受的已裝載皮鞋的整箱貨,事實上并非知道箱內是否裝載皮鞋”。提單正面條款內容對提單簽發人、提單持有人具有法律效力。
  3、收貨人向保險人提賠
  當收貨人向保險人提賠時,保險人也拒賠,并提出:“此種賠償歸屬于集裝箱整箱貨運輸下的‘隱藏損害’,即無法確定皮鞋滅失區段和責任方”。如收貨人向保險人提賠,收貨人應向保險人舉證說明皮鞋滅失區段、責任方,這樣才可保證在保險人賠付后可行駛追賠權,即進行“背對背”賠償。保險人進一步說:“整箱貨隱藏損害同時應具備三個條件:
 、儇浳餃缡Щ驌p害發生在保險人責任期限內;
 、谪浳餃缡Щ驌p害屬保險人承保范圍的內容;
 、巯鋬蓉浢Q、數量、標志等裝載必須與保單內容記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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