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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場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2007-7-24 11:0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大連某養殖公司與大連某拆船公司因碼頭場地租賃合同發生糾紛。 
  [案情]
  大連某養殖公司以大連某拆船公司超期使用租賃的碼頭場地8個月,未按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支付租賃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拆船公司償付超期使用租賃碼頭的租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179055.92元。拆船公司辯稱:按合同使用租賃的碼頭場地僅超期6個月,本應付給超期使用費,但出于在履行租賃合同中對方有違約行為,致使我方在拆船工作中造成損失,且反訴稱:碼頭場地不屬養殖公司所有,要求返還已交付的租金人民幣20萬元。
  [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養殖公司系大連市XXX區所屬的集體所有制單位,位于西崗區香爐礁,現有碼頭場地近90000平方米,拆船公司系大連市XXX區計劃委員會所屬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專營拆船業。1984年11月雙方簽訂了租用碼頭進行拆船的協議書。協議書規定,拆船公司租用養殖公司碼頭北面之海域;租用碼頭場地2000平方米,為搶攤拆解廢鋼船用。租用時間從1985年1月1日至1985年9月,若超期使用則按月租費比例支付租金。租金9個月共計20萬元,平均每月22000元。協議書還規定養殖公司向拆船公司提供200平方米場地建臨時倉庫以及一部電話。該協議書于1984年11月5日經大連公證處予以公證,合同從1985年1月1日開始履行。 拆船公司于1985年3月28日將廢鋼船駛入協議指定地點,進行拆解。在拆解過程中由于影響了大連XX公司建港工程,市政府有關部門出面干預,被告有24天未進行拆解作業。后經市政府同意,又繼續拆解,于1986年3月20日拆解完畢,并于4月中旬將租賃的場地返還。養殖公司依協議要求對方按比例支付超期租費,拆船公司則以協議中所指的“海域”不屬對方,對方無權出租以及未提供足夠的場地面積等為由拒絕支付,并要對方賠償其損失,經大連公證處多次調解無效,訴至法院。 另查明:拆船公司曾按協議書規定,分三次于85年10月前向原告支付了租費2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 租賃碼頭場地協議書系雙方自愿協商簽訂,并經大連公證處依法予以公證,雖然協議書第一條中“海域”詞欠妥,但不影響其法律效力,雙方應認真履行。在履行過程申,因廢鋼船停在原告的碼頭上,影響了另一單位建港。在市政府有關部門出面解決矛盾中,拆船公司24天未進行拆解作業,責任不在拆船公司,其使用碼頭場地實際時間應為1985年1月1日至1986年4月15日。扣除24天,實際超期使用5個月零21天。拆船公司應支付超期使用費人民幣125400元。 拆船公司反訴對方提供場地面積不足,沒有提供臨時辦公場地和公用電話一節,經查無證據佐證,不予支持。 [宣判] 據此,法院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判決拆船公司向養殖公司支付超期租費125400元;養殖公司關于超期租費利息的請求及拆船公司的反訴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拆船公司不服,于1987年2月3日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護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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