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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正面填寫主要注意事項 (二)

2007-7-9 16:3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7)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貨物實際卸下的港口名稱。如屬轉船,第一程提單上的卸貨港填轉船港,收貨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單裝貨港填上述轉船港,卸貨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聯運提單(THROUGH B/L),則卸貨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單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經某港轉運,要顯示“VIA X X”字樣。在運用集裝箱運輸方式時,目前使用“聯合運輸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單上除列明裝貨港,卸貨港外,還要列明“收貨地”(PLACE OF RECEIPT),“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運輸工具”(PRE-CARRIAGE BY),“海運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寫卸貨港,還要注意同名港口問題,如屬選擇港提單,就要在這欄中注明。 
  
 。8)貨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證項下貨名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一致。 
  
 。9)件數和包裝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實際包裝情況填列。 
  
 。10)嘜頭(SHIPPING MARKS),信用證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列,否則可按發票上的嘜頭填列。 
  
  (11)毛重,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證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以公斤為單位列出貨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貨物體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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