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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草案之爭根在缺少公眾參與

2008-10-21 10:4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郵政法》第八版草案內容進一步擴大了郵政專營和普遍服務范圍的問題,日前50家非郵政企業聯合起草了一封質疑該草案的公開信,上交給發改委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東方早報9月20日)   在第八版草案中,150克以下的信件屬于郵政的專營范圍,5公斤以下的印刷品和10公斤以內的包裹也被列為郵政普遍服務范圍,以享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據悉,該草案目前已提交給國務院相關部門,遞交人大常委會討論指日可待。若該草案得以最終通過,各業務領域的非郵政企業將損失50%—90%的業務量。
  實際上,在該草案廣遭質疑的一個最重要原因在于,其所涉及的內容并沒有向非郵政企業公開征詢,而是直接提交給了國務院相關部門。隨著《郵政法》若干次草案的修改、非郵政企業數次心驚肉跳的博弈,其中暴露出來的立法程序漏洞著實令人遺憾。
  我國現行行政立法程序更多規定的是內部程序,不僅未將公眾參與作為基本要求,即便是規定了外部程序,公眾對行政立法的參與也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例如是否舉行聽證或討論,行政機關擁有自由裁量權,可以作為任意性程序隨意處置,而并非強行性義務。
  《郵政法》所引發的種種爭議,凸現“公眾參與”這一行政立法程序核心機制的缺失。正如美國當代法學家哈羅德·伯爾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事實上,在利益多元化的社會結構下,只有讓相關主體的利益訴求在立法過程中得到充分反映,才能夠在相互博弈中達成一種妥協,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公眾對最終立法結果的滿意和支持。
  此外,只有所立之法能深刻地反映民意,公民才能積極主動地去守法,行政機關的執法效率也自然提高。相反,如果在行政立法過程中缺乏民眾的廣泛參與,以至民意基礎先天不足或民眾不甚了解,將使得立法最終難以獲得社會和民眾的普遍認同,即便法律通過且開始實施,最終執行成本也將很高。所以對于立法而言,“公眾參與”表面看來可能導致立法效率降低,但實際上意味著總體效率的提升。
  就《郵政法》第八版草案的立法程序而言,一方面,一旦草案成為現實,就意味著目前我國數十萬家民營快遞企業、300多萬快遞從業人員將面臨破產和失業的風險,同城、城際間的非郵政快遞業務可能因此而陷入“癱瘓”,經濟發展將因此受到影響;另一方面,在《郵政法》立法草案屢屢成為一家之言,導致眾多非郵政企業數次采取激進的方法獲得話語表達權力,整體社會成本因此而大大增加。
  可見,強化民眾和利益主體對于立法的公平參與機制已經迫在眉睫,但愿《郵政法》草案最終能夠承載著民意,破繭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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