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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嚴格快遞業務市場準入條件

2008-10-26 1:4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郵政法修訂草案今天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1986年12月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該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今天向常委會會議作草案說明。他指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郵政市場競爭日益加劇,郵政業發展和政府監管面臨新的形勢,傳統的政企合一的郵政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需要。   政企分開促郵政法修訂
  據介紹,2005年8月,國務院通過《郵政體制改革方案》,啟動了郵政體制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實行政企分開,加強政府監管,完善市場機制,從機制和制度上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確保通信安全。通過改革,建立企業獨立自主經營、政府依法監管的郵政體制,進一步促進我國郵政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政企合一體制制定的現行郵政法,已經明顯不適應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因此,《郵政體制改革方案》明確提出要抓緊修改現行郵政法,以保障郵政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
  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原信息產業部、國家郵政局以及新組建的交通運輸部等部門,根據《郵政體制改革方案》,在反復征求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安部、安全部、商務部等16個有關部門、單位和上海、廣東等20個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專家、用戶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借鑒其他國家好的經驗和做法,對現行郵政法進行了較為全面的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修訂草案)》。
  加強對快遞業務管理
  修訂草案根據《郵政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對快遞等郵政業務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的規定,并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明確規定:國家對經營快遞業務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同時,修訂草案增加了“經營快遞業務的規定”一章,從法人資格、服務能力、內部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管理人員的守法記錄等方面,明確規定了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并規定了申請和審批的程序以及經營快遞業務的行為規范。
  考慮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一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后已經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實際情況,為了既保證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制度的統一適用,又避免給這些企業增加新的負擔,修訂草案作了相應的銜接性規定:法律施行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憑批準或者備案的有效文件以及營業執照,到國家郵政管理部門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國家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其原辦理登記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修訂后的郵政法施行后申請從事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則需要依法經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完善安全監管的制度措施
  根據《郵政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強化安全保障機制的有關規定,修訂草案從6個方面補充、完善了加強安全監管、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制度、措施:
  一是明確規定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二是規定郵政企業的郵件處理場所和快遞企業的快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三是規定郵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四是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收件驗視制度。
  五是規定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權依法查驗、扣留有關郵件、快件,要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的信息。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及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六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郵件、快件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內容的信息。
  修改郵政業務資費定價機制
  按照現行郵政法的規定,郵政業務的基本資費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非基本資費由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制定。
  根據《郵政體制改革方案》關于改革郵政業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有關規定,修訂草案將郵政企業的業務資費分政府定價和市場定價兩種情況作了規定。即: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機要通信資費以及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資費實行政府定價,資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郵政企業的其他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郵政企業自主確定資費標準。
  三方面完善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將現行郵政法“罰則”一章修改為“法律責任”,并從三個方面作了完善:
  一是對這次郵政法修改中增加規定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有關行為規范,如未經批準擅自停止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未取得許可經營快遞業務等,相應規定了法律責任。
  二是明確賦予郵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三是對現行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已經規定了處罰的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大了處罰力度。(記者 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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