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價制度平衡郵政投遞的權利義務
2008-11-4 14:3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喬新生 只要更多走出行政主導立法的模式,真正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處理普遍服務與商業競爭之間的關系,就一定能夠擺脫當前的困境,減少郵政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加快我國郵政事業的健康發展。
郵政法的修改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一個是平常信件投遞延誤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一個是有據信件投遞延誤怎樣承擔賠償責任。
在現行的郵政法中,郵政企業平常信件投遞延誤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有據信件投遞延誤只承擔少量的補償責任。
在筆者看來,如果此次郵政法修改仍然堅持上述原則,那么,必然會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爭議。但如果要求郵政企業必須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在現實生活中會產生新的問題———許多平常信件可能會在延誤之后不翼而飛。因此,郵政立法必須走出非此即彼的老路,必須在堅持公平原則的基礎上,探索制定科學的法律規范。
傳統的民事法學強調權利與義務相對稱,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充分考慮商業風險的因素,并且根據商業風險的大小,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信件投遞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延誤的情形。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不是加重郵政企業的責任,或者免除郵政企業的責任,而是適當考慮郵政企業的承受能力,以及消費者自身的感受,確定彼此的權利和義務。
首先,必須強調過錯責任原則。郵政法應當確定過錯責任為一般原則,而無過錯責任為特殊原則,在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可以適當考慮按照公平原則分配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在侵權法中,大陸法確定了過錯推定原則,而英美法確定了嚴格責任原則,這些原則被我國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所采用。但在筆者看來,郵政服務不同于商品銷售或者其他的服務行為,在郵政法中不宜確定過錯推定或者嚴格責任原則,否則將會增加當事人的道德風險,提高雙方當事人的交易成本。
其次,應當在郵政服務法律關系中引入風險機制,并且按照承擔商業風險的大小,明確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假如郵政消費者認為,自己的商業信函具有非常高的價值,那么,可以進行商業保價,根據當事人所確定商業信函價值的大小,向郵政企業繳納商業保價費用,一旦商業信函丟失,郵政企業必須按照雙方約定保價金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這種類似于商業保險的風險分配機制,既可以促使郵政企業改進自己的服務,提高服務水平,減少賠償的概率;同時又可以確保消費者的利益不受損害。當消費者認為自己的商業信函具有較高價值時,可以通過繳納保價費用,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當然,在郵政法中引入風險分配機制,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商業保險。這種風險分配機制旨在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積極性———消費者通過繳納保價費用,擴充自己的權利;而郵政企業通過收取保價費用,提高自己的責任心。通過利益分配機制,確保商業信函在流轉的過程中不會因為當事人的懈怠而發生不應有的失誤。
第四,允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對商業信函價值的判斷,慎重作出決策。如果認為商業信函的價值不大,那么,可以采用普通的投遞方法,不需繳納相關費用;如果認為商業信函具有很高的價值,那么可以采用商業投保的方式,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
可能有人會以為,在郵政服務中引入投保機制,會增加道德風險。郵政企業為了收取投保費用,會千方百計地游說消費者購買郵政保險;假如消費者不購買此項服務,那么,信件很可能會投遞延誤,甚至會徹底丟失。應該說,這是一種可能發生的商業風險。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是在我國郵政法中明確規定,如果郵政企業在信件投遞過程中,經常性地發生信件投遞延誤,那么,郵政企業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在平常信件投遞爭議處理過程中,最為困難的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郵政消費者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在現實生活中,一旦信件投遞之后,消費者就不再掌握有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確保郵政消費者的利益不會因為缺乏證據而失去保護。而實行商業信函保價制度,其意義不僅僅在于促請雙方當事人提高自己的責任心,而在于通過商業信函保價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有效的證據材料。
因此,今后郵政企業應當逐步改變傳統的郵政服務方式,將古老的信箱改造成為可以表明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電子處理器,只要消費者投遞信件,就可以在適當繳納保價費用的情況下,獲取有關收據。當然,郵政企業應當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適當降低郵資費用,確定較低的保價費用,只有這樣,才能在郵政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實現權利義務的平衡。
我國郵政法修改經歷了風風雨雨,出現了許多看似不可調和的尖銳矛盾。在筆者看來,只要更多走出行政主導立法的模式,真正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處理普遍服務與商業競爭之間的關系,就一定能夠擺脫當前的困境,減少郵政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加快我國郵政事業的健康發展。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