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海賠責任限額提高
2008-12-22 1:4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英國聯運保賠協會(TT Club)日前警告,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草擬的國際海運公約「鹿特丹規則」(Rotterdam Rule),不但提高海事企業的賠償責任限額,亦將涵蓋范圍推廣至港口營運商,因此港口營運商將可能歷史性首次需要遵守首份國際海運強制性公約。
UNCITRAL今年6月已完成該草案,目的為更新1968年制定的「海牙─韋斯比規則」和1978年確定的「漢堡規則」的條款!嘎固氐ひ巹t」將提高所有「海上承運群體」(Maritime Performing Party)的賠償責任,至每單位875特別提款權(SDR)或每公斤3 SDR,較過往的守則為高。
草案同時將「海上承運群體」的涵蓋范圍推廣至任何曾在海運過程中參與處理和看管貨物的群體,因此港口營運商的賠償責任亦需提高至規則的限定水平,F時港口營運商毋須遵守任何強制性國際公約,因此可以在進行處理提單或其它買賣狀況時,都可以限制責任,少于草案中規定每單位875 SDR或每公斤3 SDR。賠償責任條款是保障托運人和承運人的條款,假如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或滅失,條款規定有關承運人需要付出的賠償限額。
「鹿特丹規則」剛在上月由UNCITRAL呈交給聯合國大會,并定于2009年9月正式簽署發布,TT Club認為該規則極有可能獲得通過。該協會在聲明中指出,規則將削減港口營運商現有的自由,未來港口營運商在海運合約上的優勢亦不復存在,協議地位亦被遏止。TT Club專責律師斯托克利在倫敦表示,有關規則會大大影響賠償責任,各地港口營運商亦應密切留意事態發展,該協會亦將會披露更多條款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