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條例”施行 港口岸線資源有償使用
2008-3-1 12:1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福建省港口條例》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明確規定港口岸線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這將為福建省今后的港口建設投融資提供法律依據。 《條例》規定,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港口工作,其所屬的港口管理機構承擔港口管理具體工作。同時,確認福建省不存在縣一級設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并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確認跨設區市行政區域的港口主體地位。
對于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條例》明確要求,必須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之日起3年內按項目總投資的2/3以上投入開發建設。因特殊原因3年內投資未達到2/3以上的,應當于期限屆滿30天前申請辦理續期手續,續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3個月未按規定投資建設的,處以項目總投資額10%的罰款;逾期6個月未按規定投資建設的,處以項目總投資額20%的罰款;逾期1年未按規定投資建設的,由批準部門依法注銷港口岸線使用許可。這一規定為加快我省港口建設發展步伐,防止碼頭建設開發商投機囤積港口岸線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