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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商業服務與收費標準須明確

2008-3-25 18:3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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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4日起至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上征求民意。根據規定,機場范圍內的零售、餐飲、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應明確服務標準、收費水平等事項。征求意見稿指出,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調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共同做好旅客服務工作,并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提供相應的服務。 
  征求意見稿規定,機場范圍內的零售、餐飲、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采取有償轉讓經營權方式經營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民航主管部門的規定與取得經營權的企業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標準、收費水平、安全規范和責任等事項。對于采取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經營的業務,機場管理機構及其關聯企業不得參與經營。
  對于日益增多的旅客投訴,征求意見稿也明確規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受理單位和投訴方式,及時處理旅客和貨主對機場服務的投訴。對于旅客和貨主的投訴,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者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復。如果機場管理機構及其關聯企業違反規定,參與經營采取有償轉讓經營權方式的業務,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維護航空運輸安全,保障民用機場的正常運營,征求意見稿還進一步細化了《民用航空法》關于機場凈空的規定,禁止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等行為。此外,民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也禁止搭建任何建筑或者種植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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