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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口岸通關指南

2008-3-28 1:4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所有進口都必須事先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    1. 商業發票3份。用于計征關稅的發票必須按商業慣例用英語填寫所有說明:詳細商品名稱、進口許可證號碼及外匯許可證號碼、數量、原產地,在提供折扣及其形式的情況下分別注明貨物的單價和總價。對到岸價(CIF)必須標有:離岸價(FOB)價、CIF費用、CIF價。 
  2. 如進口商只要求按FOB價計算,則應在特別發票上列出CIF費用,特別發票和商業發票在結尾處一般都必須由進口商提交以下按規定簽字的聲明:“我們在此聲明,此發票是真實正確的!(英文:“We hereby certify this invoice to be true and correct.“)發票不需公證。 
  3. 免原產地證明書。僅在個別情況下例外。 
  4. 海運提單不需公證。海運提單上除了收貨人的姓名和地址外,還必須有開出相應信用證及帶有委托托收的緬甸銀行的名稱。如果另一地點的海運提單要作為緬甸銀行的提單轉交,則也應在海運提貨單上注明其名稱和地址。 
  5. 出口藥劑產品必須取得緬甸藥品委員會的批準。 
  6. 出口活的牲畜必須提供1份“獸醫證明書“。 
  7. 對初次進口的化學制品,緬甸海關有時將送樣至仰光實用研究學院檢驗。 
  8. 只有明確標明了不用于使用、消費或出售標記的樣品,才予以免稅。其他商品樣品應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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