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貨物的通關制度
2008-3-28 1:5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一、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通關制度 (一)無代價抵償貨物的含義、特征及認定依據1.無代價抵償貨物的含義: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是指進口貨物在征稅或免稅放行之后,發現貨物殘損、短少或品質不良,而由境外承運人、發貨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的同類貨物。
2.無代價抵償貨物的特征:
(1)是執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的損害賠償:.即買賣雙方在執行交易合同中,我方根據貨物損害的事實狀態向對方請求償付,而由對方進行的賠償。
對于違反進口管理規定而索賠進口的,不能按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辦理。
(2)已經海關放行:
即被抵償進口的貨物已辦理了進口手續;并已按規定交納了關稅或者享受減免稅的優惠經海關放行之后,發現損害而索賠進口的。
(3)僅抵償直接損失部分:
根據國際慣例,除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抵償一般只限于在成交商品所發生的直接損失方面(即殘損、短少、品質不良等)以及合同規定的有關方面(如對遲交貨物罰款等)。對于所發生的間接損失(如因設備問題所發生的延誤投產所造成的損失),一般不包括在抵償的范圍內。
(4)抵償邢式:
常見的抵償進口形式有:a.補缺,即補足短少部分;b.更換錯發貨物,即退運錯發貨物,換進應發貨物;c.更換品質不良貨物,即退運品質不良貨物,換進口質量合格的貨物;d.貶值,即因品質不良而削價補償;e.補償備價,即對殘損的補償,由我方自行修理;f.修理,即因殘損,原貨退運境外修理后再進口。
3.認定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資料依據:無代價抵償貨物的確認必須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涉及貨物性質的有關鑒別材料、憑據必須齊全。主要有以下幾種:(1)原進口貨物報關單:即被抵償貨物進口時向海關填報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它是鑒別是否為抵償進口貨物的主要依據,是反映被抵償貨物進口情況的原始資料。
(2)商檢證明或買賣雙方會簽的記錄:
商檢證明書是由商檢機構應收、用貨單位檢驗申請,在復驗后出具的證明材料;雙方會簽記錄是貨物放行進口后,經境外來人與我方共同開箱檢驗或在指導安裝,負責調試時發現問題,而由雙方現場代表會簽的記錄。這兩種憑證是鑒別抵償進口商品原因的必備條件。
(3)買賣雙方簽訂的抵償協議:
抵償協議是買方向賣方提出償還請求,賣方接受以相當價值貨物賠償或補償的書面協議。
以上3種資料憑證,它們之間是互相聯系相互依存的,海關在認定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性質時原則上必須同時收取3種資料進行審查。
(二)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征、免稅界限1.征免稅規定:(1)如原進口貨物短少,其短少部分已經征稅或者原進口貨物因質量原因已退運境外或已放棄交由海關處理,原征稅款又未退還的,所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可以免稅。
(2)如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境外,又未放棄交由海關處理,則應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a.對于機器、儀器或其零部件,如因殘損或品質不良,需進口同類貨物來更換,所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可以免稅;b.對于因殘損或品質不良,境外同意削價并補償部分機器、儀器及其他貨物,只要所補償進口的貨物與原貨品名、規格相同,價格也不超過削價金額的,所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也可以免稅;c.對于車輛、家用電器、辦公室用機器和其他耐用消費品及其零部件的無代價抵償貨物,也可以免稅,但其留在國內的原貨應視其殘損程度估價納稅。
(三)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通關規則
無代價抵償貨物進口時,收貨人應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貿易性質欄內填明為“無代價抵償貨物”,并附上原進口貨物報關單、稅款繳納證和商檢證書或與境外發貨人簽訂的索賠協議書。對原貨已退運境外的,還應附有經海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如無代價抵償貨物進口時不向海關報明,或雖報明但所附單證不齊,不足以證明為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按一般進口貨物辦理海關手續。
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屬于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的,如與原進口的貨物在品名、數量、價值及貿易性質等方面完全一致,可以在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口的條件下免予另辦許可證。但如原貨不退運出口的,則應補辦許可二、進口誤卸或溢卸、放棄吸超期未報貨物的海關處理制度(一)誤卸或溢卸貨物的處理規則1.溢卸、誤卸貨物的含義:進口溢卸貨物,是指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運單的貨物,或者多于進口載貨清單、提單、運單所列數量的貨物.進口誤卸貨物,是指將指運境外港口、車站或境內其他港口、車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貨物。
2.誤卸、溢卸貨物的處理:
進口誤卸、溢卸貨物,經海關審定確實的,由載運該貨物的原運輸工具負責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出境手續;或者由該貨物的收發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或者申報進口手續。
經載運該貨物的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該貨物的收發貨人申請,海關批準,可以延期3個月辦理退運出境或者申報進口手續。
超出上述規定的期限,未向海關辦理退運或者申報進口手續的,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二)放棄貨物的處理規則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所有人聲明放棄的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物、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貨物不得聲明放棄。除符合國家規定,并辦理申報進口手續,準予進口的外,由海關責令貨物的收貨人或其所有人、載運該貨物進境的運輸工具負責人退運出境;無法退運的,由海關責令其在海關和有關主管部門監督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其他妥善處理,銷毀和處理的費用由收貨人承擔。收貨人無法確認的,由相關運輸工具負責人及承運人承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海關依法變賣處理的放棄進口貨物的所得價款,在優先撥付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后,再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上述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的,按比例支付。尚有余款的,上繳國庫。
(三)超期未報貨物的處理規則
1.超期未報貨物的含義:
超期未報關貨物是指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
2.超期未報的處理:
超過14日內未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按規定征收滯報金;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按下列規定處理(1)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變賣處理;(2)所得價款在優先撥付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a.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b.進口關稅;巳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d.滯報金。
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順序的相關費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扣除上述b項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按照下列公式計算:變賣所得價款-變賣費用-運儲費用--------------------------------完稅= 1 關稅率 增值稅率 關稅率*增值稅率------------------------------------1-消費稅率實行從價、復合或者其他方式計征稅款的貨物,按照有關征稅的規定計算和扣除稅款。
進口超期未報貨物如屬于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爛、易失效、易變質、易貶值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由海關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變賣處理。
按照規定扣除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不符合進口貨物收貨人資格、不能證明對進口貨物享有權利的,申請不予受理。逾期無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還的,余款上繳國庫。
申請人申請發還余款的,應當提供證明其為該進口貨物收貨人的相關資料。經海關審核同意后,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申報規定,補辦進口申報手續,并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單證。不能提交有效進口許可證件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按“無證進口”的規定處理。
3.其他未報貨物的處理:
保稅貨物、暫時進口貨物超過規定的期限3個月,未向海關辦理復運出境或者其他海關手續的,以及過境、轉運、通運貨物超過規定的期限3個月,未運輸出境的,比照超期未報貨物處理。
上述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屬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范圍的,由海關在變賣前提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疫,檢驗、檢疫的費用與其他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從變賣款中支付。
三、退運進出口貨物的通關制度
(一)退運進出口貨物的定義
“退運進出口貨物”是指貨物因質量不良或交貨時間延誤等原因,被國外買方拒收退運或因錯發、錯運造成的溢裝、漏卸而退運的貨物,(二)退運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手續1.遇運進口通關手續: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原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并提供原貨物出口時的出口報關單,以及保險公司證明、承運人溢裝、漏卸的證明等有關資料。原出口貨物海關已出具出口退稅報關單的,應交回原出口退稅報關單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海關核實無誤后,驗放有關貨物進境。
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口,經海關核實后不予征收進口稅款,但原出口時需要征收出口稅的,原征出口稅款不予退還。
2.退運出口通關手續:
因故退運出口的境外進口貨物,原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出境,并提供原貨物進口時的進口報關單,以及保險公司、承運人溢裝、漏卸的證明等有關資料,經海關核實無誤后,驗放有關貨物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口時,經海關核實后可以免征出口稅,但已征收的進口關稅,不予退還。
四、出口退關貨物的通關制度
出口退關是指出口貨物在向海關申報出口被海關放行后,因故未能裝上出境運輸工具,請求將貨物退運出海關監管區不再出口的行為。
對于出口退關貨物,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得知出口貨物未裝上運輸工具。并決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內向海關申請退關,經海關核準且撤銷出口申報后方能將貨物運出海關監管場所。已繳納出口稅的退關貨物,可以在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提出書面申請,向海關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