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物流中心“擴軍”終結出口“境外一日游
2008-3-31 0:2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007年8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25號)繼續試點工作,從2007年8月1日起,對通過驗收的蘇州高新區和南京龍潭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比照蘇州工業園區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同時,對北京空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及擴大試點期間經批準設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驗收通過之日起也按此規定執行。至此,我國“保稅物流+加工增值服務”的未來自由貿易區基本形成。
物流中心有多少優惠
物流中心作為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不只是在海關政策管理方面享有特殊待遇,在稅收管理方面亦有特殊性。綜合來看,這種區域對出口企業的貿易經營具有一定的導向性作用。
首先,物流中心之外的企業報關進入物流中心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物流中心外企業從物流中心運出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進口手續,并對報關的貨物按照現行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征收或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物流中心外企業是指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及委托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報關出口的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
其次,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企業并運入中心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物流中心外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和其他現行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對物流中心內企業在物流中心內加工的貨物,凡貨物直接出口或銷售給物流中心內其他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對物流中心企業之間或物流中心與出口加工區、區港聯動之間的貨物交易、流轉,免征流通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另外,對物流中心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這對于同一集團成員的兩家企業是非常有利的,即區內企業有關聯企業或是集團成員企業在區外,且在區內生產的產品主要用于出口,或者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擴大試點企業受益
從物流中心的運轉功能來看,它集保稅倉儲、國際物流配送、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于一體,并兼有檢驗檢測、進出口貿易和轉口貿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處理、口岸、入物流中心出口退稅等功能。所以,在我國擴大發展B型保稅物流中心,不但有利于引進跨國公司、知名企業、國際新興產業等大型項目的投資,而且能進一步地提高招商引資的檔次和水平,有效整合物流資源,推進物流中心建設,促進供應鏈形成,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如進入物流中心的貨物視同出境,減少實際離境貨物的報關時間,進出口貿易的流轉環節發生了改變。物流中心內企業進入境內的貨物視同進口,按保稅貨物對待,物流中心的內、外企業兩邊均受益。投資企業不用為了節稅或實現退稅,再采用“境外一日游”的作法去周轉貨物,直接通過物流中心出口就能實現退稅,例如國內進料深加工結轉業務。從以上體現,通過物流中心進行進出口貿易,對投資企業是受益匪淺的。
流物中心內企業的籌劃點
稅收政策的優惠給投資企業帶來的稅收籌劃也各不相同,特別是在出口退稅率下調之后,征、退稅率之差變大,更應當權衡利弊。
首先,在同等條件下,流物中心內企業利潤高于中心外企業。
如:一家玻璃制品的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出口退稅率調整前,退稅率為13%,調整后為5%,征稅率為17%,征、退稅率之差為12%.假設在9月份出口銷售收入1000萬元,成本300萬元,以此比較如下:
1.若在中心外生產出口,其征退稅率之差結轉成本為1000萬元×(17%-5%)=120萬元,利潤1000萬元-(300+120)萬元=580萬元;
2.若在中心內生產并出口,其成本為300萬元×[1+(17%-5%)]=336萬元,利潤1000萬元-336萬元=664(萬元)。因為,中心內企業在購進中心外企業貨物時,其中心外企業已按5%退稅,故中心內企業負擔成本12%。
從上例可以看出,中心內企業比中心外企業的利潤高出84萬元(664萬元-580萬元)。因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征、退稅稅率之差越大,增值越高,中心內企業比區外企業獲得利潤越多。
其次是投資企業進入物流中心,有利于降低生產成本。
投資企業進入物流中心后,企業從國內采購原材料,自身減少了出口退稅環節,加快了企業的資金周轉,降低了采購成本,可以利用更多的資金去從事技術創新和擴大生產,提高商品的競爭力。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投資企業進入物流中心提供有利條件,2008年開始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統一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率,這標志著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具有平等的進入物流中心的機會,進入物流中心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從33%降至25%;同時,若內資企業是高新技術企業同樣可以享受與外資高新技術企業同等的其他優惠政策,這為投資企業提供了進入物流中心的良好契機。
其次是促進了國內進料深加工結轉業務的開展。目前,我國對進料加工國內深加工結轉業務在稅收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類業務全國大部分地區暫時執行免稅政策,對其所耗用的國內原輔材料進項稅不予抵扣。這樣就使一些耗用國內原輔材料較多的企業成本加大,從而造成一定的損失。如果下游企業設在物流中心內,上游企業就可以按照規定實行出口退稅,而下游企業也可以享受物流中心內的相關政策,將會有效地避免“境外一日游”現象的發生。
中心外企業辦理退稅時需注意
一是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的,或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境外企業后,境外企業將貨物運入物流中心內企業倉儲的,物流中心外企業憑出口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等憑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二是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并運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內企業使用的實行退(免)稅的貨物,物流中心外企業應按海關規定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運輸方式”欄為“物流中心”。
三是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并運入物流中心的貨物,一律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