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港口納入“大交通”格局
2008-4-14 13:5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江蘇省港口條例》亮點解讀
2008年1月1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江蘇省港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蘇是水運大省,港口是支撐全省國民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省港口得到了較快發展。但是,與全省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相比,我省港口發展仍顯滯后;與周邊有關省市相比,也有較大的差距。2006年,全省港口完成貨物吞吐量8.64億噸,位列全國第一,但從兩個重要指標來看情況不容樂觀,集裝箱吞吐量只有上海的五分之一,外貿進出口吞吐量也只有山東的一半!稐l例》規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規范,對于加快我省港口發展步伐,加強港口的建設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好港口岸線資源,更好地發揮港口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交通廳內設港口局浙江物流網
港口管理體制明確與否,關系到港口管理和執法能否順利進行。港口法實施以來,我省的港口管理體制逐步理順和健全。為了與港口法保持一致,并從立法角度對港口管理體制的設置進行引導,《條例》第四條確立了適應江蘇實際的港口管理體制。首先,明確了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港口工作,江蘇省港口管理局作為省交通廳的內設機構,具體負責全省港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要求具有港口管理職能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具體負責港口行政管理工作。為了適應江蘇建立“大交通”體制的需要,促進港口與鐵路、公路、水路運輸的銜接、協調,《條例》還特別規定了相關人民政府確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符合統一、高效和有利于形成綜合運輸管理體系的原則。第三,確立了具體港口行政管理以屬地管理為主的體制,也就是除港口規劃的審批、港口岸線使用審批和涉及港口安全的事項,按照港口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外,將其他具體的港口行政管理事項都規定為屬地管理。浙江物流網
采用“地主港”模式浙江物流網
目前,江蘇港口資源呈現多頭開發的局面,但港口資源開發形不成規模,尤其是大量建設的貨主碼頭,占用港口岸線長,實際利用效率低的情況較為普遍。省人大財經委建議,為了促進港口發展、做大做強港口,應當借鑒國際大港投資、建設管理模式,即國際通行的“地主港”模式。有些委員認為,財經委的建議既有前瞻性,也有現實可行性,采用“地主港”模式,有利于實現集約開發、規模發展。因此,為了實現規模開發,充分利用岸線資源,《條例》借鑒國際大港投資、建設管理經驗,規定了“地主港”模式,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成立開發機構投資成片開發建設公用港區,建成的港區由開發機構出租給港口經營人經營,開發機構收取的租金用于港口設施的維護和港口的發展。實踐中,江陰夏申港區3、4、5號碼頭以及南通的通呂碼頭的建設就是采取了這種模式。同時,借鑒浙江等兄弟省市的做法,總結我省成功的經驗,《條例》規定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特許經營方式確定港口設施的建設經營單位,并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港口設施的建設要求、經營期限、維護責任、期限屆滿后設施的處理、公共服務義務及保證措施、違約責任等事項,從而確立了港口建設、經營的特許經營模式!稐l例》通過規定這兩種港口投資、建設和經營模式,來引導、規范江蘇港口的投資、建設和經營活動,從而促進江蘇港口的發展。浙江物流網
公用設施由政府投入 港口法明確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是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的職責。但是,目前我省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尚沒有一個穩定的資金渠道,制約了我省港口事業的進一步快速發展。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條例》在第三條第二款中明確,加大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的投入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又明確規定: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費用,除國家補助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保障港口基礎設施的安全運行。除此之外,《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地主港”和特許經營模式,也是推進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拓寬港口公用基礎設施投入的重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