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規范船舶碰撞案審理 新規23日起實
2008-5-27 9:3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為正確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自5月23日起施行。
該《規定》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因船舶碰撞導致船舶觸碰引起的侵權糾紛,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規定確定碰撞船舶的賠償責任。非因船舶碰撞導致船舶觸碰引起的侵權糾紛,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觸碰船舶的賠償責任,但不影響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它規定的適用。
船舶碰撞產生的賠償責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擔,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賃期間并經依法登記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擔。碰撞船舶互有過失造成船載貨物損失,船載貨物的權利人對承運貨物的本船提起違約賠償之訴,或者對碰撞船舶一方或者雙方提起侵權賠償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碰撞船泊船載貨物權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雙方就貨物或其它財產損失提出賠償請求的,由碰撞船舶方提供證據證明過失程度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