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聯營壟斷 復興與立榮航空被處百萬罰款
2008-6-30 9:4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臺灣行政機構“公平交易委員會”(Fair Trade Commission,以下簡稱“臺灣‘公平會’”)2008年6月25日第868次委員會議決議,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Transasia Airways Corporation,以下簡稱“復興航空公司”)與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UNI Airways Corporation,以下簡稱“立榮航空公司”)簽訂“營業收入聯營協議”,約定提供座位數比例及清算方式,為相互約束經營活動的行為,足以影響高雄——金門、高雄——馬公航線航空運輸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符合臺灣《公平交易法》第7條所稱聯合行為,違反了該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命令這兩家航空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并分別各處100萬元新臺幣的罰款。 臺灣“公平會”表示,復興及立榮航空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簽訂“營業收入聯營協議”,雙方同意自2003年10月1日起,對高雄——金門、高雄——馬公航線以合作方式共同經營,相互約定每周座位數,如遇淡季及旺季計劃進行增減航班時,須事先經雙方同意;如有加班航班的需求時,需事先知會彼此,以座位數等比例配合執行加班為原則,并相互約定清算金額,清算以實際提供座位數為基準。這兩家公司共同故意限制高雄——金門、高雄——馬公航線服務數量的提供,為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行為。
臺灣“公平會”又表示,復興及立榮航空公司簽訂“營業收入聯營協議”,有關提供座位數比例及清算金額的約定,將造成載客人數低于約定比例的航空公司,也能從對方航空公司超額載客(指實際載客人數超過約定比例者)的營業收入中分配到半數左右的營業收入,從而導致無論是超額載客或不足額載客的航空公司,均須就該等超額載客營業收入為相對等的營收分配,這將降低航空公司以較有利的價格或非價格的交易條件爭取交易相對人的意愿。因此,這個協議的實施,將造成這兩條航線的航空運輸市場雖有淡旺季或離尖峰時段的供需差異,但這兩家公司仍沒有通過各種競爭策略以爭取交易相對人,且沒有其它競爭者可與之抗衡,導致市場供需調整機制將因此而無法發揮,故上述行為已經足以影響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
臺灣“公平會”經過審查復興及立榮航空公司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及預期的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的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的持續事件;因違法行為的所得利益;企業的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政府主管機關糾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后后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它因素,按照臺灣《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分別處予上述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