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頒發港口電煤限價令
2008-7-28 17:3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7月23日,針對出現合同兌現率下降、部分非重點合同電煤價格出現不同程度上漲的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發出《關于進一步完善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12月31日,對全國發電用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在秦皇島港、天津港、唐山港等主要港口對動力煤進行統一限價。
發改委要求,各產煤。▍^、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掌握主要煤炭生產企業6月19日及之前重點合同和非重點合同電煤結算價格、熱值等,作為煤炭生產企業執行限價的依據。自8月初起,各主要煤炭生產企業須每月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報告電煤結算價格、熱值、數量等情況。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匯總后,要通過新聞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主要煤炭生產企業電煤價格、熱值、合同兌現率等情況,加強社會監督。具體企業名單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指定。
《通知》強調,鑒于主要煤炭運輸港口市場煤交易價格對全國煤價水平影響重大,且電煤與其它動力煤難以區分,決定在主要港口對動力煤進行統一限價。自發文之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秦皇島港、天津港、唐山港等港口動力煤平倉價格,不得超過6月19日價格水平(具體價格水平見下表)。各地可參照上述規定,制定本地區重要港口或煤炭集散地動力煤最高限價。
《通知》還強調,煤炭生產經營企業原則上不得在港口變更重點合同收貨人,不得將重點合同電煤交給關聯銷售公司進行銷售,轉變為市場電煤或其它用煤,并表示:將重點查處煤炭生產企業違反政府限價、擅自提高價格的行為;通過降低煤質、以次充好、變更重點合同屬性等手段變相漲價的行為;中間環節囤積居奇、哄抬價格,違反最高限價或經營差率規定的行為。對查處的典型案例,將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