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中國青島港貨柜堆場一正面吊在起重一個貨柜
【大公報訊】亞洲付貨人協會(ASC)本周一在澳門舉行第5屆年會,與會者在討論航運市場自由化問題時,眾代表指出中國剛生效的反柯斷法中涉及國際海運條例,與中國于七十年代簽定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簡稱:公約)部分內容有抵觸,其中公約規定船公司有集體議價協定,未必符合當前的國際形勢和航運市場開放的需要。與會者同意就該方面問題咨詢法律專家的意見。
ASC在會議當天談及有關海事管制改革和附加費等議題。會員對歐盟禁止船公司協議運費表示歡迎,認為是航運業自由發展的重要一步,另外,會員亦譴責中國一些船公司無理地增加附加費。不過,最引起業界關注的,仍是以中國剛于8月初實施的反柯斷法與公約間接地容許船公司集體商議運費的議題最受關注。
歐盟禁船公司協議運費
新加坡籍的主席呂榮璋認為,中國執行的反柯斷法應該凌駕于其它海運法律之上,包括國際海運條例。他說:「若果中國政府不打算修正海運條例,將來會造成不必要的混亂,亦助長船公司剝削貨主。」他表示,由于中國是世界重要出口大國,而現時中國的船公司不能滿足貨主需求,因此必定依賴于外國的船公司承運貨物,修訂有關法例,會有助中國海運業健康發展。他表示,協會內部已達成共識,準備采取實際法律行動,而
今次咨詢法律意見是對中國司法機構的信任。會員對ASC立場有共識
香港付貨人協會主席何立基亦有出席會議,他在本報查詢時表示,會議上的確有就該問題進行討論,會員間都對ASC所持的立場取得共識,認為中國對船公司的規限條例并不清晰。他個人認為,在中國營運的船公司確實有濫用市場優勢之嫌,不過會上未有仔細談及如何采取實際行動。
ASC會后官方公布的聲明表示,中國作為龐大進出口國,應淘汰船公司的運費協商機制,并修訂國際海運條例中的運費部分。
中國作為1974年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會員國,其運費協議受該公約所規管。根據規定,船公司是被允許就運費進行業內協定,其營運方法正與反柯斷法背道而馳。
業界指出,盡管中國反柯斷法禁止經營者之間協議統一價格行為,但國際海運條例的第15條中規定,符合法律和中國國務院規定的其它情形不在禁止的范疇之列,使反柯斷法與「國際海運條例」有銜接關系。另在第22條中,允許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之間訂立涉及中國港口的班輪公會協定、運營協定、運價協定等,而該協定副本須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運價協定應與貨主協會進行協商,并應聲明對成員公司不具有約束力,各成員公司可以采取獨立行動。業界指,這間接容許船公司之間協商運費。
不過,亦有消息指,中國交通運輸部近年已加強對船公會和運價協定組織的監管,并透過調查,對部分班輪公會和運費協定組織給予嚴厲處分。
近期遠東船公會(FEFC)盡管為回應歐洲法律的變革,將于今年10月18日停止運作,美、日等國家目前仍有300余個班輪組織,其中美、日對班輪公會給予反柯斷豁免,且兩國目前尚未有作出調整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