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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封“死信”再曝《郵政法》之弊

2008-8-28 12:4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湖北隨州一高考生久等入學通知書不來,其舅舅去村委會打聽,發現在村委會辦公室里,2000多封信散落在墻角的5個紙箱里和地上沒人發送,其中47封是寄給該考生的(8月22日《楚天都市報》)。   現在,寫信傳遞信息的人越來越少了。但是,選擇寄信的人一般是只能如此傳達信息。何況,一些文書,如高考錄取通知書,還是需要信函傳遞的。當盼望得到親人消息的人們,特別是盼望得到高考信息的學生,正天天伸長了脖子等待消息時,哪里知道這信正在居委會里睡大覺呢!
  這樣的情況也不算新聞了,媒體上常常能讀到。郵件屢次被當廢品賣,這該怪誰呢?或者,換個問題,如果信件延誤給收信人帶來重大損失,應該由誰負責呢?答案是無人負責,你們只能自認倒霉,“活該”而已。首先,郵政部門會負責任嗎?不會。人家有法律為依據。第一,郵政部門只把信送到居委會,而不需要交到收信人,這符合《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農村、牧區的郵件,根據交通條件和郵件量的具體情況,一般投遞到鄉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點;鄉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郵件,由鄉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與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協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第二,消費者花錢寄出的郵件,對方沒有收到,郵局是否要賠償損失?不。這也有《郵政法》的規定為證――其第三十四條規定:“平常郵件的損失”郵政企業不負賠償責任。
  于是我們只好找村民委員會,你們為什么不把信帶到老百姓手上。那么,村民委員會有這個法定責任嗎?公民寄信,是公民與郵政企業之間的經濟行為,只在雙方之間發生契約關系。村民委員會是村民的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沒有落實村民委員會轉送信件的責任,《郵政法》實施細則有什么權力為第三者設定責任?同時,在各地推行撤村并組、精簡干部之后,村民委員會也沒有人力去代為分送信件了。事實上,村民委員會不履行送信的責任,也沒有對其進行處罰的具體依據。
  這樣看來,《郵政法》實施細則中信件只需送到村民委員會的規定是沒有道理的,也是難以實行的。正因為如此,郵件在村民委員會被丟失,甚至被當做廢品賣,就會不斷發生,而且無從追究責任。解決問題的治本之法還是修改《郵政法》這一規定。
  奇怪的是,《郵政法》2002年4月開始著手修改,現在已經過去6年,草稿已經修改了10次,依然還在博弈之中。誰和誰博弈?就是代表壟斷的原國家郵政企業和民營企業的利益之爭。至于老百姓的信件被當做廢品賣,這樣事關服務質量的問題,消費者的權利問題,他們根本就不關心,甚至提不上議事日程。如何讓《郵政法》真正體現消費者的意志,看來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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