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訂艙、托運、交付貨物幾原則
2008-8-4 17:07: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延齡文/圖
◆簽訂貿易合同及操作海上貨物出運業務應掌握客戶資訊;盡量簽訂CIF、C&F條款合同,掌握運輸主動權。向在我國登記注冊的境內外船公司、在當地港口開辟航線的班輪公司或其船代訂艙。買方指定的承運人需確認合法性。正確填寫托運單。拒絕買方 (收貨人)委托裝貨港貨代,或者委托本國貨代轉委托裝貨港貨代代為訂艙。
◆交付貨物時應注意:發貨人根據其出具的托運單和接受訂艙的船公司或其船代或無船承運人,或者接受的貨代的發貨通知內容交付貨物。在任何情況下發貨人都將拒絕買方發出的交貨指令。交接貨物要手續完備,收貨人須簽發收貨單,交貨人應索要交貨單。
◆提單視為運輸合同,托運人欄應填寫發貨人的名稱。在FOB出口情況下辦理托運手續,運費在提單中注明到付(freightcoleet)字樣。對美國出口最好不用記名提單,美國法典規定貨到目的港后,承運人可以將貨交付給提單上注明的收貨人。堅持使用指示提單,慎用記名和不記名提單。
◆領取提單:1.承運人或船代、無船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后,依據托運單通知發貨人或貨代前來領取提單。2.發貨人或貨代在裝船后,應依照托運單要求承運人或其代理簽發提單。如果簽單方有拒絕的表示,應立即憑承運人簽字的托運單和交貨收條向當地海事法院申請強制簽發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