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意見》規定,港口服務企業和船舶不得利用碼頭作業現場作為交易洽談場所,提倡通過船舶代理或傳真、電子郵件直接與船公司進行業務聯系。船舶港口服務企業必須持有《港口經營許可證》、特定船舶供應(回收)合同等合法手續開展服務活動。同時,船舶港口服務企業進入港區從事供應(回收)服務,必須與碼頭企業簽訂安全管理協議,遵守碼頭企業的安全制度,服從碼頭企業的現場管理,不得影響碼頭企業的正常生產。
《意見》要求船舶港口服務企業規范自身行為,依法經營,公平競爭,遵守港口管理及口岸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為來港船舶提供優質服務,樹立南通口岸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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