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遭盜搶 物流公司負全責?
2009-11-6 19:5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昨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第13審判庭開庭審理一宗經濟案件在深圳物流界引起高度關注,因為這宗案件的判決走向影響著一批物流企業(yè)、貨運企業(yè)日后的生存,案件的判決將影響深圳物流界正在遭遇的高速公路系列盜搶案的處理。
114臺顯示器被盜
由某保險公司提起訴訟的訴狀顯示,去年4月17日,深圳某計算機公司曾委托深圳鑫某物流公司承運一批品牌電腦顯示器,由于該計算機公司曾一次性花費31萬元購買了30億元貨值的保額,故保險公司視為該計算機公司對該批次貨物進行了投保。
次日,該批次貨物由該物流公司司機楊某駕駛大型平板車承運,18日晨,楊某將車開至粵贛高速和平服務區(qū)時,發(fā)現(xiàn)車廂雨布被人劃開,車上很多顯示器被人盜走。司機在服務區(qū)當即向當地110報警,后經三方清點后確認被盜顯示器共114臺,貨值超過17萬元。
案件發(fā)生后,保險公司隨即向該計算機公司支付了17萬元左右賠款,然后立即對深圳鑫某物流公司提起訴訟,以該公司未能保證貨物安全為由提出17萬元左右的索賠,該物流公司由此成為盜搶案中的全權“埋單方”。
起訴物流企業(yè)還是小偷
昨日,該案在深圳南山法院開庭審理。物流公司是否應當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賠償成為庭審焦點。
所謂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保險公司認為,被告物流公司應當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按照被盜貨物原價,賠償17萬元人民幣。
而被告物流公司則抗辯稱,保險法有明確規(guī)定,因第三者的損害行為造成了保險事故的,應該追究第三者的過錯責任。自己并不是過錯方,沒有實施“損害行為”,所以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所說的第三者包括司機、承運人,也包括高速公路的小偷和高速公路經營者。
如果承運方確有主觀過失,那自然是全額賠付給保險公司,但現(xiàn)在問題是,車輛在正常行駛過程中被盜,司機在這個過程中并無主觀過失,保險公司應將過失指向小偷,甚至可以指向高速公路經營者,現(xiàn)在將所有過失推向承運方,而停止追究真正的過失方責任,這對于物流企業(yè)來說是不公平的。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沒有當庭宣判。
律師:過失方是施盜者
深圳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志斌昨日就此分析,粵贛高速公路系列被盜案中如果依據現(xiàn)有證據,過失方應是施盜者。按正常程序,在遇盜搶后,保險公司自然是先行向貨主支付被盜搶貨款,下一步的追索應該分兩步:如果承運人無法證明自己免責,如撞車、失火等;盜搶報案進入司法程序后,應該追究肇事方也就是小偷的刑事責任,即等到破案后由保險公司對小偷提起訴訟。
應對:
加強高速路防控
李先生昨日告訴記者,公司并不想回避索賠,但他們也不想為小偷埋單。但保險公司代表從另一個角度講,保險公司也是企業(yè),如果不能有效索賠,保險公司也賠不起。試想,一票貨物的保費少的只有100多元的保費,被盜搶后的損失有時竟超過300萬元。如果保險公司不能找到下家索賠,保險公司的經營一樣可能會產生困難。
記者在多日的采訪過程中詢問物流企業(yè)碰到這種情況如何處置,不少物流企業(yè)甚至表示如果生存不了了,那就只能走破產或者將原公司關門另起爐灶。
對此,彭志斌律師指出,問題還在于能否有效追查真正過失方,而追查的關鍵則在于能否有效破案,無論是抓到小偷還是司機本人監(jiān)守自盜都能形成有效追訴,如果只將目標全部指向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是沒有能力承擔全部責任的。如果有效加強高速公路防控,這種危害到社會多個層面的盜搶事件也將會大大減少,物流企業(yè)和保險公司自然也不至于經常面臨這種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