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習慣”不拿運單 貨寄丟了索賠難
2009-12-16 11:14: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貨運單是交接貨物和進行承運的唯一依據 交寄貨物記得留單
小段“栽”在貨運單上了。平時,這張不大不小的貨運單,可能發揮不了多少作用,但在法庭上,卻至關重要。近日,昆明中院終審判決,由于小段所在公司不能提供貨運公司出具的發送貨物的貨運單,法院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2009年5月7日,小段急匆匆來到昆明某貨運公司,準備為其所在的昆明陽光事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事達公司)向大理發送一件貨物。次日,讓他沒想到的是,這個裝有照相機鏡頭的包裹卻失蹤了。損失的鏡頭價值一萬余元,小段要求貨運公司賠償,但貨運公司卻一口咬定“沒收到過該貨物”。協商未果,事達公司將貨運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貨運公司賠償其損失11030元。由于事達公司無法提供貨物的貨運單,法院一審未予支持事達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事達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是小段將貨運單弄丟了,還是貨運公司根本沒給過他貨運單?小段對此解釋道,由于事達公司是貨運公司的老客戶,在較急的情況下,事達公司與貨運公司長期形成了先交貨發運再來拿貨運單的交易習慣。
事發當天,小段到底有沒有來過貨運公司,看監控錄像就可以一目了然。對此貨運公司卻稱,監控錄像于事發時損壞,沒有監控資料,但這一說法與昆明仕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證詞前后矛盾。昆明仕通科技有限公司證實,2009年5月8日16時后,監控錄像才中斷,要求其前去維護。
昆明中院審理后認為,貨運合同的托運人交付貨物,承運人接受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成立。但在本案中,事達公司和貨運公司,無論是交付貨物時開單還是事后補單,最后都要以貨運公司開具的貨運單作為交接貨物和進行承運的唯一依據。關于事達公司認為監控錄像能證明已將貨物交付給貨運公司的說法,法院認為,監控錄像所反映的內容,并不能反映事達公司的員工親手將貨物交付給貨運公司,因此昆明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