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琛龍船廠剛交船卻遭索賠

2009-12-16 12:2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在遭遇雪災、地震、強臺風等自然災害后,仍努力趕工終于交貨,當頭一棒卻是一張24萬的“索賠單”?最近,珠海市琛龍船廠正遭遇這樣的尷尬。其客戶西域旅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天池分公司(簡稱西域公司)拒絕支付后期貨款50多萬元,并以“逾期交船”為由訴上法庭,請求判令琛龍“償付逾期交船違約金”近24萬元,使百多萬的訂單最后成為“罰單”。當初礙于情面,在修改合同時未立字為據,琛龍船廠總經理梁銘琛現在有苦難言。 
事緣:簽訂游船逾百萬合同
  2008年1月,珠海市琛龍船廠總經理梁銘琛遠赴新疆,與西域公司簽訂了一個109萬的單子。合同內容為:西域旅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天池分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琛龍船廠購買一艘18.8M旅游游船,適用航區為內河B極,并確定琛龍自收到首期款之日起的140天內,也就是2008年6月中旬交船。
  據了解,合同中規定,“逾期交付游船,每天須向甲方(西域旅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天池分公司)償付合同總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逼渲小安豢煽沽κ录庇绊懙挠馄诮淮。
意外:自然災害致逾期交船
  合同簽訂后,西域方面很快將首期付款打到琛龍船廠的賬戶上。但是,隨后“意外”不斷發生:南方爆發大雪災,使廣東交通運輸中斷,“一些造船所需的設備、原材料以及施工人員不能及時到位”;汶川大地震爆發,部分四川籍員工返鄉,企業缺少人手生產;其間廣東還有多次強臺風吹襲,最生產造成影響……
  梁銘琛告訴記者:“我們與西域方面溝通過,并得到對方的理解!蔽饔蚍矫嬖矩撠熑舜_定琛龍船廠曾經與他們協商過,但是沒有明確的許可。
  除了自然災害,在此期間,西域公司也兩次提出修改意見:第一次提出將原二層進行去除及艙室變動的修改意見,第二次要求將游船由18.8m加長至21.8m。
  后來,又因“7·5”事件影響,游船在交付途中停滯甘肅,最后直到2009年8月19日才交付到西域公司手上,扣除西域許可的游船改建期60多天,琛龍船廠的這艘船,還是遲到了435天。
  梁銘琛認為,延期交船都是經過對方許可的,但都是“口頭協議”。對此,西域公司的代理律師新疆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兵作出否定,他說:“沒有證據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西域方面律師張兵對此說法作出回應,他說:“在計算逾期時間過程中,已經扣除了改建游船的60多天時間!
現狀:貨款未收回反遭起訴
  船只送到西域公司后不久,琛龍船廠收到西域公司來函,被告知“因臨近冰凍期,請盡快辦理船檢手續!
  讓梁銘琛意想不到的是,在第二天,即今年10月22日,琛龍船廠突然收到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的的傳票,通知琛龍2009年11月9日下午到4號法庭開庭。在民事起訴狀上,西域方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償付交船違約金237684元!
  “我們都被嚇了一跳,之前一點預兆都沒有!”梁銘琛說,及至正式交船,西域公司不僅未支付修改游船10萬元的費用,第三、四期的建造費,一共50多萬元,本來應該在運船前支付的,至今仍未支付。梁銘琛很是冤屈。“延遲交付都是不可抗力所致,而游船改建的時間,也是經過了對方同意,現在又以逾期交船來起訴我們,真的覺得很無奈,很窩囊!
  西域方面律師張兵認為,琛龍因為推遲了400多天交船,致使2008年與2009年的旅游旺季時期無法投入使用,這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事件脈絡
  2008年1月23日,珠海市琛龍船廠總經理梁銘琛遠赴新疆,與西域公司簽訂了一個109萬的單子,計劃2008年6月中旬交船。此后,由于南方雪災、汶川地震、多次強臺風吹襲等原因,琛龍船廠向西域公司方面表示無法按時交貨,并得到對方的理解。
  2008年7月至11月,西域公司提出將原二層進行去除及艙室變動的修改意見。同年11月7日船已完工并下水,但是西域口頭表示,新疆河水已經冰凍,來年再運游船。
  2009年3月,西域公司再次對游船提出改建意見,將游船由18 .8m加長至21.8m。
  2009年6月,琛龍船廠完工并裝車發送。因“7·5”事件影響,游船中途停滯甘肅,直到2009年8月19日才到達新疆西域,距離合同約定的交船日期整整遲到了435天。
  2009年10月21日,琛龍收到西域分公司來函,被告知“因臨近冰凍期,請盡快辦理船檢手續!
  2009年10月22日,琛龍船廠突然收到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的傳票,通知琛龍船廠于11月9日下午到庭開庭,并被“判令被告立即辦理船舶檢驗合格及驗收交接手續;向原告償付交船違約金23.77萬元!
雙方說法
琛龍船廠總經理梁銘琛:
  對于這一官司的起因,梁銘琛認為,是因為“太信任對方了”。談生意時,梁銘琛受到熱情款待,認為是“在其他地方已經絕跡的情誼”,因此,覺得雙方還談“立字為據”,顯得不近人情。
西域公司代理律師張兵:
  張兵表示,沒有證據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琛龍船廠因為推遲了400多天交船,致使該船只在2008年與2009年的旅游旺季時期無法投入使用,給西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律師觀點
  廣東中迪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祖祥認為,在這個案件中,最關鍵的問題在于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西域分公司要求琛龍改建游船。因此,他認為,琛龍回避不了“延期交船”的罰款,不過剩余的貨款還是可以通過反訴的方法收回,以剩余貨款與延期罰款相抵消一部分,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中有規定“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逾期交船無須支付違約金。但王祖祥認為,琛龍延期交船并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為珠海每年都有臺風,雪災和“7·5”事件期間,琛龍在運輸上可以改道。至于琛龍所訴的地震原因,更加沒有說服力,琛龍所在地并沒有地震,所以根本不算是“不可抗力”。
  ●延期交付如何界定統計時間?
  在此案件中,西域統計從簽訂合同到交船時間,認為琛龍延期了435天,而琛龍則不同意此計算方法,應該減掉部分是經過對方許可的延期。
  王祖祥認為,從法律的角度上看,西域方面的統計方法是沒錯的,對企業來說,“不可抗力事件”的統計時間應該是從“事件”發生的那天開始。
  新疆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兵對王祖祥的說法表示了認可“是否是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因為不可抗力事件受影響時間有多長,這都應該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
  ●“口頭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琛龍總經理梁銘琛多次提到,幾次的“延期”都是經過西域方面的口頭許可。律師王祖祥認為,“口頭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三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意味著非即時清結的口頭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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